青海湿地保护条例实施 湿地保护迈上法制化轨道

2013年09月02日 21: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依法保护青海湿地资源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9月2日,青海省林业厅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局局长董得红向记者表示。

  青海省湿地资源分布面积有810多万公顷,居全国第一位,目前,该省己建立湿地类型或以湿地保护为主的自然保护区7处,国家级湿地公园1处,湿地保护区总面积2120万公顷,占省国土面积的30.2%,这些自然保护区涵盖了青海重要的湿地生态区域。

  为依法保护青海省湿地资源,维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9月1日起,《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正式在当地实施。该《条例》是在国家尚无湿地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下,由青海省反复调研论证制定的湿地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

  董得红介绍,该《条例》共6章42条,突出了青海湿地资源保护的特点,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针对性,且立法特点明显,主要表现在保护对象具体、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保护措施更加到位和惩处力度加大等方面。

  近年来,国家先后投资1.69亿元实施了三江源、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可鲁克湖-托素湖等重要湿地的生态恢复保护工程和以限牧育草为措施的生态补偿试点,三江源区域实施禁牧围栏封育和植被补植修复10.67万公顷;青海湖区域完成防风固沙育灌草1100公顷,植被恢复1000公顷;可鲁克湖-托素湖湿地周边完成沙化土地治理640公顷,栖息地改善400公顷,区域生态环境修复改善。

  近年,青海省湿地资源以其类型多样、分布面积大、湿地生态功能重要等特点,成为世界湿地保护组织关注的重点,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湿地先后被批准列为国际重要湿地。在这三块国际重要湿地上,国家已累计投资3650万元用于以限牧育草为主要措施的生态补偿。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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