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80后纪检干部上任才一月涉嫌受贿千万元

2013年09月05日 15:53   来源:羊城晚报   

  “新官上任”才一月

  涉嫌受贿千万元

  梅州一80后纪检干部受审,法庭自述希望判10年,公诉机关建议判无期

  身为纪委干部,竟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且多次收受贿赂。经上级法院指定,9月4日,韶关市中院对梅州市原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吴汉林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1982年出生的吴汉林曾任梅州市司法局主任科员、梅州市纪委干部,因涉嫌受贿1029万余元,于今年1月被刑拘,次月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汉林在2009年1月至2012年11月任梅州市纪委干部期间,利用其查办案件之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12年6月,梅州市拍卖行副处级干部魏某球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梅州市纪委调查,为得到时为梅州市纪委纪检监察二室干部吴汉林的关照,2012年7月1日晚,魏某球在梅州市火车站进城大道送给吴汉林人民币4万元;2012年7月31日至9月10日,吴汉林被抽调至广东省纪委“4·09”专案组,调查梅县嘉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房某瑜涉嫌违法违纪一案,短短一个多月,吴汉林先后7次共收受房某瑜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25万元、港币22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吴汉林处扣押赃款人民币631.9548万元及赃款购买的路虎极光、丰田锐志小轿车各一辆。

  在9月4日的庭审现场,吴汉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他在最后陈述中说:“我很后悔,我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我诚心悔过,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汉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029万元,港币22万元,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85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且受贿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短时间内多次收受贿赂,性质恶劣,本应严惩,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韶关市中院将择日宣判。记者张文、通讯员汪次安报道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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