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自主创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据国税部门测算,该政策将惠及我省5.2万户小规模纳税人,年减负约2.5亿元。
省国税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在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时,需注意以下几方面事项:一是政策执行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含2万元)、季度销售额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超过标准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纳税申报期限选择。享受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三是代开发票问题。享受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季度6万元以下)的,当期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四是兼营业务核算问题。享受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开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分别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王恺、江海波)
(责任编辑:王姣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