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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刁难业主,庇护物业” 深圳物管条例或修订

2013年09月06日 22:19   来源:深圳新闻网   
    业委会成员仅限于房产证上有名的业主、必须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正式实施以来,被业界和市民诟病为“刁难业主,庇护物业”。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了解到,我市拟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正开展调研,邀请市民贡献“金点子”。

    业委会成员仅限于房产证上有名的业主、必须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正式实施以来,被业界和市民诟病为“刁难业主,庇护物业”。

    关注点1:

    欠交物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便不能成为业委会成员?

    某小区业委会主任黄征:拒交费用不能成为限制进入业委会的“关卡”

    众所周知,截至目前,我市不少小区都没有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为何频频遭遇“难产”,市民和网友有话要说。

    《条例》规定,业委会成员必须“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网友“intruth”对此持有截然不同的意见。在他看来,作为一个有着严重纠纷的小区,不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是非常普遍的。“老实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基本上可以说是顺民,能否担当起业委会重任,值得怀疑。深圳有很多小区成立不了业委会,就是卡在这一关。”他写道。

    对此,福田某小区业委会主任黄征认为这一规定“不合法”。他表示,业主交物业费是合同义务而不是法定义务,如果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所签订的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明显达不到业主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业主有拒交费用的权利,如合同一方尚有抗辩权一样,如业主无理由欠债,服务一方及业主委员会均可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我查过相关行政法规,要求业主无条件地交纳管理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交费是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行政法规限制的范畴,这个规定有保护服务公司之嫌。”他说。

    业委会成员仅限于房产证上有名的业主、必须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正式实施以来,被业界和市民诟病为“刁难业主,庇护物业”。

    关注点2:

    业委会成员为何只能仅限于房产证上有名的业主?

    网友“intruth”:业主应可委托亲属竞选业委会委员

    小区成立业委会,本身就困难重重,极需政府与法规的帮助。为此,《条例》规定了街道办与社区工作站的相应责任,对业委会成立大有裨益。不过,《条例》却对成员的“条件”做了种种限制,堵死了人才进入业委会的可能——

    根据《条例》,业委会成员只限于房产证上有名的业主。网友“intruth”认为,这意味着,除房产证上注名的业主之外,业主的父母、爱人、子女、朋友、律师都没资格进入业委会。可深圳作为一个年轻的城市,大部分业主都很年轻,都是家庭的经济支柱,都在从事繁忙的工作,很少人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参与这件事。但相对有所空闲的家庭成员,却一概没有资格。“普通打官司都可以请代理人请律师,为什么在一个小小的业委会里,就连自己的亲属也没资格委托了?”

    根据《条例》,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信息,应当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有网友认为,任何业主为维护业主权利均有权提议、号召召开业主大会;此项规定剥夺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的权利,是侵犯业主权利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关注点3:

    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得20%以上的业主提议?

    罗湖某小区楼长史环羽:应改为5%以上的业主提议即可开临时会议

    《条例》显示,筹备组成员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罗湖某小区楼长史环羽称,一般来说,业委会的成立都是相当有限的几位热心业主发起的。而作为筹备组成员,也是需要有热情、有时间、有能力的。一般业主根本不能胜任,还有很多业主根本就不想多事,但求坐享其成。最后这些任务还是落在这些热心业主身上。但这些发起业委会的热情业主一旦参与筹备组,就与首届业委会无缘!而每届业委会的任期是三年!

    “为了保证业主大会选举的公平,这样做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就想问:一定要这样限制吗?为什么不多想些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呢?难道一定要把他们在铁笼子里关三年吗?”史环羽说。

    在什么情形下,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根据《条例》,要么是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要么是发生重大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或其他情形。“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是明显刁难,业主私权利应尽量由业主自行处理,提议、倡导召开业主大会是业主权利,不应严加限制;通过表决才为有效,限制事实上就是压制、侵权;涉及公众利益,有5%的人提议都可以召开;该条款应改为5%。”她表示。

    史环羽还建议,筹备组人数应扩大到每栋楼一名或每个单元一名,否则工作无法开展,许多社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不了就是人少跑不过来。

    律师建议

    应当建立业委会的“回避”制度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高波认为,《条例》的修订应该考虑如何维护业主权利,避免“刁难业主,庇护物业”,明确业主所有权,物业服务,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业主请物业是请来服务,不是要给自己请个“爷”来管理自己,强调服务性非常重要。“应当取消物业对业主的管理职能,因为物业的管理职能只会制造矛盾,或者滥用权力,甚至损害业主的权利。”高波认为,对业主及其房产权利的管理应当回归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管理,而不是把管理权等政府职能变相给了物业。

    他建议,应当建立业委会的“回避”制度,即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或亲属不得进入业委会,开发商不得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而变相控制物业管理公司。此外,应设立邻里问题调解组织,可以有政府派出机构行使。(晶报记者谢银波实习生杨贞晶)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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