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能摔得不明不白,我一定要讨一个说法。”昨日,家住潢川县的骆先生坚定地说道。两年前,骆先生在骑车回家的路上,被散落在路上的混凝土块绊倒,导致面颊三处骨折,经医院鉴定为十级伤残。骆先生一纸诉讼将路边的建筑公司、公共事业局和拆迁指挥部告上法庭。当地法院多次发回重审,直到昨日,骆先生仍未得到任何说法。
夜里骑车绊倒致十级伤残
据骆先生介绍,事情发生在2011年清明节那天夜里,在看完83岁的老母亲,他骑着电动车行至潢川县宁西路中段时,因为路边没有路灯,他突然被什么东西绊倒,车子摔在一边,面部着地。骆先生仔细一看,是散落一地的混凝土块。
当日晚上,骆先生撑着回到家中。“原本想着休息一下就好,但是面部肿胀,越来越疼,不得不去县医院治疗。一查,脸上的眼眶骨、面额骨、上颌骨三处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005年骆先生作为全国首批招聘的人民陪审员,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于是他决定用法律维权,“不能摔得不明不白”。因为当时宁西路中段旁正在施工的有旭龙建安有限公司,外加道路的管理者牵扯到县拆迁指挥部和公共事业局,在无法确定建筑垃圾由谁抛掷的情况下,他将三方共同告上了法庭。
一审胜诉再审无果
2012年3月11日,潢川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旭龙建安公司、拆迁指挥部和公共事业局各支付5000元赔偿金给受害者骆先生。但被告三方均不服,拒绝支付赔偿金,仍申请上诉,于是骆先生和被告三方于2012年11月28日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对簿公堂,但该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因为审判长建议,拆迁指挥部和公共事业局不存在法人资格,所以应该起诉县政府。”于是,今年5月,骆先生将潢川县人民政府也列入起诉对象。此前的5月底潢川县法院再次重审,但因为几方各执一词,互相推脱,事件仍无任何结果。
身心受伤到底谁该为此事买单?
昨日,记者就此事联系潢川县公共事业局。该局一名工作人员称,当时宁西路旁的路灯、绿化带都没有,路没有完成,没有交付给公共事业局,所以他们没有责任。
此事件的另一方旭龙建安公司则表示,当时棉纺厂正在拆迁,外面虽然挂了我们的牌子,但还没有开始建设,因此建筑垃圾不可能是我们抛掷的。“再说周围那么多盖房子的,谁漏掉的还不一定,挨着我们公司不能断定就是我们漏掉的啊。”
骆先生的律师朱杰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朱杰表示,在无法确定责任对象的情况下,由于拆迁指挥部和公共事业局交接过程中的纰漏,导致路面管理不到位,使骆先生受伤,他们的责任是无法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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