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即时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海口一警察路边违法停车被交警处罚 怒骂撕罚单

2013年09月06日 08:30   来源:人民网   雷诺

  当警察被另一名警察开了罚单,会做出怎样的反应?9月4日,海口一名警察因在路边停车,被交警在其车上贴了罚单后,第一反应是骂骂咧咧地将罚单从车上扯下,狠狠地撕成碎片,扔在地上还踩了两脚,随后将车开离现场,停到到旁边的酒店停车场。

  不巧的是,这一幕恰好被路过此地的网友“顿悟”全程目击,在其将这一过程发布到网上后,引发了诸多网友的关注。

  网友:“碉堡了,警察遇到警察开罚单”

  9月5日上午,网友“顿悟”在网上发了一条100余字的微博,讲述他在海口市振兴路目击到的让其惊讶的一幕:“碉堡了~,警察遇到警察开罚单,会咋样?哥昨天路过省高院振兴路,一交警(协警)给一警察弟弟的车贴了罚单。警察弟弟很生气,扯下罚单,骂交警抢劫抢到警察头上,扯下罚单,撕成碎片揉成团,扔到地上踩了两脚。有图有真相哦。ps:自己人误伤自己人,咋办?”

  这条微博发布后立即引起了网民的注意,纷纷转发该微博并加以评论。

  有网友表示,一方是穿制服的民警,另一方是贴罚单的交警,“本是一家人,怎么就不留情面呢?”也有网友表示,这是一件很尴尬的事情,“警察遇上警察,你说怎么办?警察也不能耍特权,交通违法了同样要受到处罚。”

  最受网友关注的是,当事警察在被开罚单后做出的一系列举动,令网友咋舌。那么,事情的真相真如这名网友所说吗?

  警察违法停车,被交警开罚单

  5日下午,记者通过私信联系到了网友“顿悟”,其告诉记者,他在微博所述的情况,是亲眼所见的,只不过在发微博时,不知道什么原因,图片没有发上去。

  该网友称,9月4日上午近10时,他去龙昆南路海南省高院办事。办完事情后,就站在省高院旁边的振兴路一侧等人。这时候,一辆蓝色的小轿车停靠在路边,车上下来一名穿警服的年轻人,拿着车钥匙,不紧不慢地向省高院的立案大厅里走去。

  就在这时,一名交骑一辆警用两轮摩托车过来了。这名交警先是对一辆停靠在振发路(靠省高院一边)路边的小轿车,进行拍照贴罚单,然后又对穿警察制服男子的车辆进行拍照取证,并在左侧的车玻璃上贴了一张罚单:“当时穿警服的那名年轻男子进到了法院的立案大厅,因此对自己的车被贴罚单的情况并不知情。”

  该网友告诉记者,按照规定,振兴路该路段时不能随意停车的,因此穿警服的男子刚把车停下不久,就被在此巡逻的交警发现并贴了罚单。

  警察扔掉罚单,还踩了两脚

  “顿悟”称,大约也就是一两分钟左右的时间,贴罚单的交警前脚刚离开,穿警察制服的年轻男子后脚就出来了。

  “先是出来两名男子,像是穿警服男子的朋友,他们先看到罚单。”“顿悟”称,警服男子的两名朋友看到车身上的罚单后愣了一下,警服男子随后出来后,看到罚单很生气,嘴上骂骂咧咧的,说“他x的,我的车也贴,抢劫都抢到我的头上了”。

  “顿悟”说,这名警察随手将罚单扯下,看都没看一眼,就将罚单撕烂,然后使劲揉成一团,扔到了地上。而且似乎还很恼火,在把罚单丢到地上后,还用脚重重地踩了两脚。然后,3人上车离开现场,将车开到附近的一家酒店停车场。之后,穿警服的男子在车上换了一套便装,与两名男子夹着包的男子,进入了酒店里。

  “顿悟”向记者提供了多张现场图片,以证明他所述的是事实。记者从现场图片上见到,这是一辆蓝色普通私家小轿车,车牌号码为“琼AL53XX”。多张图片证实了交警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警服男扔下该罚单等场景。而穿警服男子扔掉的罚单,也被“顿悟”拾起,上面显示开罚单的时间为当天上午10时18分,但单子上没有联系电话,只是让违法人“3日后15日内持本告知单前往灵山镇灵桂大道10号交警综合服务中心接受处理”。

  对于此事进展,人民网海南视窗将进一步关注。 (记者 雷诺)

(责任编辑:袁霓)

分享到: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