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英德“8·27”爆炸:10死20伤的背后隐情

2013年09月09日 09:10   来源:羊城晚报   

  2013年9月6日下午3时,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原副所长丘某征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此前4天,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下称“民爆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某燕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另有5人被判处3年及以下刑罚……

  这些人受刑,都与一次震惊全国的安全事故有关——2012年8月27日,一辆满载炸药的货车在英德市英红镇对面的矿山发生爆炸,导致10人死亡20人受伤,是为英德“8·27”爆炸案。

  这次致命的爆炸到底是如何发生的?其中还有着怎样的隐情?

  【惊天爆炸】

  炸药在装卸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10人死20人伤的惨剧

  爆炸的发生并非偶然。

  2012年8月27日上午10时许,英德龙山水泥有限公司(下称“龙山公司”)采矿工段副段长吴利给民爆公司打了个电话,叫对方下午1时30分之前送炸药到矿场。

  当天12时许,民爆公司共装载着13.488吨炸药和469发雷管的三辆车辆先后出发,目的地是位于英德市望埠镇的龙山公司矿山分厂133平台爆破作业现场。

  14时31分,粤RP0661运输车在卸货过程中车厢内突然发生爆炸,该车完全炸毁,汽车碎片由炸坑向四处抛射,最远距离约500米。“当时先是听到‘轰’的一声,一只耳朵就完全听不见了,然后一阵黑烟笼罩了整个现场,几乎看不到人。”爆炸发生时距离爆炸核心只有约50米远的吴利告诉羊城晚报记者,爆炸发生后他一心想去抢救工友,但跑到一半就跑不动了——一块两三厘米的车辆爆炸的碎片飞进了他的腰部,鲜血直流,他随后和其他19名受伤者一起被送到医院抢救,因为距离爆炸车辆太近,在所有伤者中他是最严重的一个。

  据英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现场勘验,事故共造成包括龙山公司钻机工、保安、爆破工、司机等10人当场死亡,20人受伤,其中周边群众11人受伤。爆炸现场西面的英红镇街道一小区住宅楼外墙玻璃窗均受损破裂,英红镇农村信用社服务厅外墙和小太阳幼儿园等多处建筑外墙玻璃均受损破裂。

  根据现场爆炸坑位置、形状、体积,以及粤RP0661汽车碎片分布,勘验认定此次事故中心炸点为该车车厢内后轴位置偏右后。勘验人员核实发现,事发车辆粤RP0661装载炸药共8.16吨,而该车核载重量应为7.405吨,超载0.755吨。

  爆炸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051.2万元。

  【混乱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装卸人员也未取得相应资质

  到底是什么引起了爆炸?民爆公司法人代表凌某燕在向检察机关的供述中表示,乳化炸药和膨化炸药的爆炸条件是“有一定的压力及温度,正常的就是雷管引爆。”“当时去到现场,我听黄经理说当时送到现场的有50发电雷管(十发一捆,一共五捆),但是现场只有49发。听事故生还者说,当时是瞬间爆炸的,应该是有引爆物引爆的。”

  对于这枚丢失的雷管,省政府调查组也在现场勘查中给予了极高的关注。据调查组调查,从龙头山仓库出仓运往龙山公司133平台的雷管总数是469发,勘查现场却发现只有468发,遗失了一发,但该发电雷管的一对导线却还在。经过核对民爆公司的登记及路线显示,该雷管早在2012年6月14日已经出库使用,但蹊跷的是8月27日却又出现在爆炸当天的登记中。

  民爆公司存在多种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情况,该公司龙头山仓库主任陈某佩承认:“装卸人员大部分都是没有资质的,保安员由于是保安公司派来的,我不清楚。”调查组发现的更多:该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并未按照规定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司机叶本强的手机在作业区警戒线内还处在开机状态;运输车辆在爆破作业区内卸炸药、雷管时仍有两台潜孔钻机在同一区域作业;8月26日0时至27日18时龙头山仓库2号库(雷管库)无视频监控记录……

  最后调查组认为爆炸发生的直接原因有两种可能:雷管引发爆炸——“由于平时爆破作业后,民爆物品退库曾违规用炸药箱装雷管、炸药,且民爆物品管理混乱,不排除8月27日粤RP0661运输车车厢内炸药箱夹带雷管,在搬运过程中引发炸药爆炸”;积热引发爆炸——“炸药在卸载、运输途中因颠簸、摇晃、摩擦等因素产生积热,但积热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引起炸药爆炸。”

  管理混乱的远不止民爆公司一家,而涉及本次民爆物品使用监管的多个环节——

  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2年8月23日到期,但该矿仍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继续组织生产,且在爆破现场作业过程中非常混乱;保安公司派驻龙头山仓库的押运员(保安员)缪逢春、张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英德市公安局推行、允许“辖区派出所在《使用单位爆炸物品出库申请表》上审核同意后,民爆公司即可将民爆物品出库、运输给使用单位”的做法,使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制度形同虚设;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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