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95万,伪造数张借条企图掩盖自己的受贿事实。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公司)原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韩玉臣因受贿获刑十二年。
受贿被举报想招来掩盖
抚顺特钢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韩玉臣在担任总经理等职务期间,负责开发本市某小区工程,拥有单位资金的审批调配权。该小区的建设合作单位是大连某房地产公司。 2006年8月至9月间,韩玉臣收受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给予的95万元好处费。韩玉臣用其中的40万元在沈阳市浑南新区购买了一套住宅。
2007年4月份,抚顺特钢公司与大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作关系破裂,韩玉臣受贿95万元的事情被举报到检察机关。为了掩盖受贿事实,韩玉臣以垫付工程款的名义,将95万元分两次交给小区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赵某,韩玉臣授意赵某出具了三张借条,借条将时间提前到了2006年10月份和11月份,随后,韩玉臣将这三张借条交到本公司的财务部门。
2007年6月份,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韩玉臣受贿问题进行调查时,韩玉臣对办案检察官说,他在沈阳购买住宅所用的钱是从周某处借的,一共借了70万元。随后,韩玉臣电话告知周某在检察机关找她调查时,承担此事。 2010年6月份,韩玉臣伪造借条,制造向周某借款70万元的假象。同年8月,韩玉臣又委托弟弟通过中间人向周某还款70万元,编造已还款的假象。
法院认为构成受贿罪
2011年8月22日,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韩玉臣受贿95万元,使用受贿款40万元购买住宅,余款被其花掉。韩玉臣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否认,他辩解称,95万元是用来帮办减免配套费用的,该款项已经交到公司。他的两名辩护律师认为,韩玉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玉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9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法院一审认为,韩玉臣在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受贿的行为。韩玉臣使用其中的40万元买房,事隔半年多后,因其单位与大连某房地产公司的合作关系破裂,韩玉臣为掩饰受贿事实将此款以本单位垫付工程款支付给了施工单位,他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中的“及时上交”。
法院判决
2011年11月,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韩玉臣判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一审宣判后,韩玉臣提起上诉。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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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