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刘卓志受贿被判无期(图|简历)

2012年07月02日 20:19   来源:中国广播网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卓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刘卓志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贾乘麟等21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采矿权审批、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处理)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17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卓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刘卓志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了全部赃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卓志简历

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刘卓志

    

    刘卓志,男,1953年12月生,原籍吉林双辽县,1973年8月参加工作,1976年4月入党。

    1973年8月-1980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教育局、文教办、盟委;

    1980年8月-1985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盟委办公室干事、副主任;

    1985年9月-1988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盟委副秘书长;

    1988年2月-1990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专职秘书;

    1990年4月-1993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

    1993年10月-199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1997年6月-1998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参加东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课学习;

    1998年9月-2001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副书记;

    2001年8月-2003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委副书记、盟长;

    2003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

    2006年5月任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盟人大工委主任。

    2008年1月27日当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2011年12月15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2011年12月23日,中央决定免去刘卓志领导职务。

    2012年1月6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北京通报,刘卓志案正在立案调查。当日,刘卓志被免去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职务。

    1月14日,刘卓志人大代表资格被罢免。

更多地方人事报道请见

(责任编辑:耿敏)

商务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