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区长薛维林受贿293万被判11年

2012年08月07日 09:19   来源:检察日报   

 

薛维林法庭受审

 

    “我收受企业家的钱,虽然不是表现出一种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的行为,但也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

    “在金钱至上的观念促使下,我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别人给的金钱,装满了自己的口袋,满足了自己的私欲。”

    “我原以为,一俊遮百丑,只要工作上做出成绩,只要是不杀人,犯点错误也是枝节问题,有了政绩就能遮住各种错误,就能获得荣誉,就能升迁。”——摘自薛维林的悔过书

    7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区长薛维林受贿案在包头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薛维林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夏至2011年,薛维林利用担任临河区副区长、巴彦淖尔市建委主任、临河区区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请托人财物257万元、房屋一套(折合36万余元),共计293万余元。

    得知薛维林被判刑后,一些曾与薛维林有过交往的干部感叹,如果有一点法纪观念,如果不是政绩观偏失,一个年富力强的干部怎么会走上腐败犯罪的道路?

    记者了解到,一审宣判后,薛维林当庭表示不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薛维林已入狱服刑。

    行贿人案发后急忙退赃

    当办案检察官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时,薛维林的回答很干脆:“我就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

    2009年6月的一天,巴彦淖尔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国民来到时任该市建委主任薛维林的办公室,寒暄了几句之后,就直奔主题,希望在四季花城项目上能得到薛维林的关照,并提出送给他四季花城住房一套。薛维林爽快地答应了李国民的请求,叮嘱李国民将房屋登记到他母亲的名下。

    没过多久,李国民将办好的房款为36万余元的预售房手续及交房款收据交给公司副总理金玉成,让他转交给薛维林。2010年8月,薛维林的弟媳张某持购房手续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四季花城项目建设中规划变更,该套房屋面积缩小至97.85平方米,房款为28.8万余元。为此,该公司向房屋买受人退还房屋差价款7.3万余元,此款被转入张某的银行账户。

    2010年2月至7月,这家公司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政府分别签订新区土地开发建设、棚户区开发改造、临狼出口改造、临陕出口改造等项目协议,而上述4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均由临河区政府负责。为了加快王府花园项目的拆迁进度,同年9月,金玉成受李国民指派,请已任临河区区长的薛维林进行协调,并送上20万元。

    2011年春节前,李国民又送给薛维林20万元,请他对其公司建设临狼路出口、临陕路出口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征地拆迁等方面给予关照。

    对于李国民、金玉成所送的钱物,薛维林都心安理得地照单全收。可好日子没过多久,他就把收下的这些钱连同房子一起“吐”了出来。

    2011年6月,薛维林得知李国民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纪委调查后,感到事情不妙,担心自己被带出,整日心神不宁、坐卧不安。苦思冥想之后,他终于想出了一个自认为能逃避惩罚的“好办法”——退赃。

    薛维林与金玉成等人串通好,将房款29万元交给金玉成,让其出具收条,并将收到房款时间提前到2010年年底。另外,将李国民送给他的20万元交给临河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某,让其存入临河区廉政账户。

    2011年7月,在得知金玉成也接受自治区纪委调查的消息后,薛维林故技重演,将金玉成送给他的20万元交给临河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让其退还给金玉成。令薛维林没想到的是,同年8月,这位负责人将该款上交自治区纪委。

    此时,薛维林感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是纸包不住火了,与其被拔出萝卜带出泥,不如主动自首还能获得从轻处理。2011年8月,他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主动交代了收受李国民所送住房一套及40万元的问题。

    案发后,当办案检察官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时,薛维林的回答很干脆:“我就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

    2011年春节前8次受贿

    薛维林称:“我手中有权力,能帮助企业也能控制企业,所以我越是收他们的钱,他们越想办法送。”

    内蒙古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承揽了临河黄河大桥工程与堤防工程,工程完工后,为了能尽快结算工程款,2010年11月,他送给薛维林10万元。2011年春节前,听说薛维林的母亲做手术,又送去了10万元。张某坦言,他送给薛维林钱,不光是为了工程款,还想在甘其毛都口岸至临河一级公路工程的承建中得到薛维林的帮助。

    张某的钱没有白送,2011年4月,时任临河区区长的薛维林代表临河区政府与张某的公司签订了甘其毛都口岸至临河一级公路代建合同实施协议书。同年6月,按照薛维林签署同意拨付的意见,临河区政府向张某的公司支付临河黄河大桥建设补贴资金3000万元。

    对于收受的财物系贿赂款的性质,薛维林是心知肚明的。他深知,这些开发商、企业老板虽然与自己非亲非故,但都出手阔绰,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想到这些人毕竟有求于自己,薛维林就在半推半就间欣然“笑纳”。

    2000年至2011年,内蒙古某公司在临河区承建多项市政工程,截至2011年临河区政府拖欠该公司工程款达2亿多元。2011年春节前,薛维林非但没有替这家公司着想,想办法解决欠款问题,还以理顺临河区与市直机关关系为由,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索要50万元。因为有求于薛维林,刘某不敢怠慢,立即拿出50万元“孝敬”这位父母官。

    检察机关查明,薛维林在担任临河区副区长、巴彦淖尔市建委主任、临河区区长期间,利用其职权,或决定或批准,或协调或指示等,在房地产开发、园林景观工程、城市供热供气等项目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2007年至2011年先后收受17个请托人24笔贿赂款物共计293万余元,其中在2011年春节前就8次收受请托人钱款98万元。

    薛维林在案发后说:“我手中有权力,能帮助企业也能控制企业,所以我越是收他们的钱,他们越想办法送。我收受企业家的钱,虽然不是表现出一种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的行为,但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

    也曾拒收贿赂近500万

    但金钱的诱惑实在太大,薛维林最终没有抵挡住,没有守住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底线,成了金钱的俘虏。

    1966年10月,薛维林出生在内蒙古乌拉特后旗一个贫困农民家庭。1991年4月走上从政之路,先后任共青团五原县委书记、五原县什巴乡党委书记、原巴彦淖尔盟临河市(后改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副市长(后为副区长)、巴彦淖尔市建委主任、临河区区长等职务。

    从薛维林的经历不难看出,在党组织培养下,通过自身的努力,薛维林从最基层一步步走上了仕途的顶峰。

    薛维林在领导岗位上也做过大量的工作。记者在有关媒体上看到,为了解决小番茄厂关停后可能出现的番茄原料过剩和参股群众情绪不稳、可能上访的问题,时任临河区副区长的薛维林及时组织公安等部门召开会议,制订工作方案,之后又带领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领导深入各镇进行全面排查。通过宣传引导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消除了群众的对立情绪,确保了社会稳定。

    薛维林的工作成绩也赢得了领导和群众的认可,他曾被自治区党委、政府评为维护稳定先进个人、信访工作先进个人,还曾荣获全国“十佳”文化工作者的称号。

    薛维林在悔过书中回忆道:“走上领导岗位后,我发誓要做一名工作上有所作为、生活上清正廉洁的干部。我按这样的要求,拼命地工作,坚持严格自律,先后给十几家企业退钱,金额近50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出具的《关于对薛维林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也证明了这一事实:“经查,薛维林曾拒收13人所送208万元人民币、200万元港币、10万元美金。”

    但金钱的诱惑实在太大,薛维林最终没有抵挡住,没有守住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底线,结果成为金钱的俘虏。正如他自己所说:“这些年,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我也从内心里认为钱是万能的,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在这种金钱至上的观念驱使下,我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别人给的金钱,装满了自己的口袋,满足了自己的私欲。”

    “担任领导职务后,薛维林做了很多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他也曾拒收他人数百万元的贿赂款,这说明他的良知并未完全泯灭。但是,在房地产开发商的糖衣炮弹面前,他最终还是没有管住自己的欲望,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一步步陷入犯罪的深渊。”办案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薛维林思想滑坡、信念动摇的蜕变过程再次证明,一名领导干部如果不恰当地追求金钱,就必定会因金钱毁了自己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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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彦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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