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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原市委书记焦宝华情妇获刑15年

2012年09月24日 14:36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伊宁原市委书记焦宝华受贿、滥用职权已被法院判处死缓。他的情妇杜某因与其共同受贿2100万元被判刑后不服提起上诉。9月1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下达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杜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今年7月1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杜某与焦宝华共同受贿210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现年43岁的杜某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自己在本案中只是中间人,赃款也是替焦宝华收取、保管,其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要求改判。

    二审法院经过调查,杜某与焦宝华系情人关系,2009年至2010年间,杜某先后两次找到时任伊宁市委书记的焦宝华称,伊犁鑫合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叶某想要两块地(共计244亩),并许诺分别给好处费1000万元和800万元。焦宝华就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叶某得到这两宗土地的开发权,二人共同收取叶某给予的1800万元好处费。焦宝华称,这笔钱是送给他们两人的,钱放在杜某那两人都能用。

    2009年间,杜某受同学谢某的请托,再次找到焦宝华,希望得到伊宁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联建项目,并承诺给300万元好处费。焦宝华同意安排,事后杜某与焦宝华共同收受谢某的300万元好处费,钱放在杜某那里。

    二审法院认为,杜某作为焦宝华的特定关系人,与焦宝华共谋,利用焦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最后,法院驳回杜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庭审回放

    焦宝华:我是个讲情义的人,这钱能让她以后有依靠

    今年6月1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杜某受贿案进行公开审理,记者旁听了该案庭审经过。杜某扎了个马尾辫,皮肤白皙,慢声细语:

    “我收的2100万元是受人之托,代为保管,自己从未使用。”当公诉人指控其受贿时,其对受贿的罪名提出了异议。

    杜某称,2005年,她在乌鲁木齐一家燃料公司当副总,因为在伊宁市的一项业务找到焦宝华,二人由此相识。

    “叶某找过焦宝华想拿地,但焦宝华对他不感冒,叶某知道我和焦宝华接触过。”杜某称,2008年底,她到伊犁后,叶某打电话约她,之后带她去看一块地。“他说,"怎么样,我准备干,但靠我个人关系达不到。"他说,这事帮成愿意给1000万。”杜某称,自己在伊犁没有朋友,与叶某关系挺好,带她看完地一上车就塞给她2万元,说是一点心意。

    杜某称,后来,叶某拿到了这个土地项目,但自己只是牵头的。“叶某把1000万元给我后,焦宝华开始让我打到指定账户,后来说不保险,钱先放我这。”杜某称,叶某拿第二块地的过程也都差不多,事成后,叶某将800万给了她,焦宝华还一再嘱咐她“一定把钱保管好”。

    焦宝华供述称:“杜某到我办公室说叶某想拿地时,我说叶是奸商,让她别来往,杜某说,如果办成叶给1000万。我大吃一惊,从椅子上跳起来,问他能兑现吗?后来,我想了想,让她别给叶说我知道钱的事。过段时间,杜某又来找我说,叶还想拿地,这次给800万,我就帮忙打好了招呼。”

    “后来杜某给我发短信1800万到账了,这钱是送给我和她的,我有个想法,她跟我这么多年,我不可能放弃家庭和她结婚,我是个讲情义的人,这笔钱能让她以后有经济依靠,也想自己退休后用这笔钱做经营。”焦宝华供述。

    “他从没给我讲过这些钱是我们的,也没说过他要做经营,我不知道他为什么会说这些话。”当公诉人当庭宣读了上述供述后,杜某很激动,其坚称自己只是代管。

    行贿者:没有杜某就见不上焦宝华,没焦宝华就拿不上地

    2009年2月,杜某从公司辞职,同学谢某找到她,商量一起成立伊犁易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她占49%股份,担任公司总经理。

    “杜某说她和焦宝华是兄妹,我猜是情人。”谢某向侦查机关交代,他想拿伊宁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联建项目,让杜某找焦宝华帮忙,还承诺300万元好处费,并对杜某说事成后给她送宝马,“她说宝马太招摇了。”

    项目做成之后,谢某分两次给了杜某共计300万元。谢某称,“当时给这300万,是感谢他们俩,没有杜某就见不上焦宝华,没焦宝华就拿不上地。”

    “项目完成后,公司挣了钱,我们买了两辆卡宴和一辆奔驰,我的一辆卡宴办下来130多万。”杜某称,如果300万元是给自己和焦宝华二人的话,这钱也是公司的利润,“我们自己一人分150万不是更好吗?他前面也没提送我宝马,是后来拿地之后改协议的过程中说的。”

    公诉人当庭还宣读了杜某在侦查机关的自述:“我认识到这些事多么严重,这是共同受贿,既害了焦宝华,也害了自己……”(乌鲁木齐晚报 记者庞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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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彦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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