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下午,浙江温州瑞安法院对原泰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钱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而据了解,钱某还涉及立人集团非法融资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钱某利用担任泰顺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58省道改建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在县市人大代表选举、58省道改建工程招投标、房地产项目开发、机拌商业混凝土业务推广、立人集团非法融资、人事调动、干部任免及其他案件处理等方面为薛某、董某、饶某、翁某、毛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薛某等人送给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7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钱庆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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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