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原琼海市潭门镇镇长李巨坤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巨坤有期徒刑11年;对其退缴的15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对其未退缴的赃款继续追缴。
利用土地出让之机受贿55万元 经查,2009年6月14日,琼海市人民政府与某渔业公司、某瑞公司签订《潭门中心渔港开发建设合同》,议定共同投资开发建设琼海潭门中心渔港项目。作为投资补偿,琼海市人民政府准备将渔港200亩配套居住用地和200亩产业用地的出让价款补偿给某渔业公司。李巨坤时任琼海市潭门镇镇长,负责潭门中心渔港项目的征地补偿工作。其间,某渔业公司与李某所在的欣润昌公司私下先后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和《土地权益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某渔业公司将上述200亩配套居住用地和200亩产业用地中的90亩所享有的土地权益转让给欣润昌公司进行商业开发。
为尽快实现上述土地权益,2010年至2011年间,李某多次找李巨坤,请其帮忙加快上述土地的征地速度、解决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其间,李巨坤先后6次共收受李某55万元人民币,帮其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之便索贿135万元 经查,2009年6月,因潭门中心渔港项目建设需要,琼海市人民政府征用潭门中心渔港项目附近的30个农村集体的土地。并规定对被征用土地及安置补偿地进行相应的现金补偿。因安置补偿地的位置尚未确定,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要求政府用现金补偿这部分征用土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余向李巨坤提出,由该公司用现金支付安置补偿地的补偿款,换取30个村集体应获得的89.83亩安置补偿地的使用权。李巨坤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该公司与30个村集体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使得这家公司获得这89.83亩土地的使用权。
2011年初,李巨坤委托他人向该公司要得135万元的“好处费”。案发后,李巨坤的家人代其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退赃1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巨坤表示服判,不上诉。(记者张惠宁、通讯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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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