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地方经济频道 > 人事 > 正文
中经搜索

大庆市委副秘书长姜维东因违法建别墅被处分

2012年11月27日 11:37   来源:法制日报   郄建荣

  以建设设施农业为名,实为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别墅。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棚室建设指挥部一手操纵这一土地违法案件已经被查处。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执法监察局)11月26日公开了包括这一案件在内的5起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

  执法监察局表示,在龙凤区违法占地建住宅案中,包括龙凤区区委书记刘长友以及现任大庆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主任的姜维东等多名官员被处分。

  同时,龙凤区已组织拆除了在建“看护房”50栋,另有85栋处置给符合条件的村民。

  生产区建超标“看护房”164栋

  2011年7月,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联合发出通知,严禁以搞设施农业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然而,大庆市龙凤区棚室建设指挥部却对此置若罔闻,结果弄巧成拙。执法监察局透露,2011年1月,大庆市龙凤区棚室建设指挥部在龙凤镇向阳村规划建设果蔬生产区,并要求龙凤镇对温室、看护房进行统一设计。接到上级批示后,龙凤镇指挥部确定了统一建设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两层“看护房”的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执法监察局表示,截至2011年8月停工前,向阳村和大连兴杨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杨公司)共建设二层“看护房”164栋,单体占地120平方米,建筑面积222平方米。其中,向阳村冯家窑屯建设“看护房”86栋,总占地500亩,为租赁者自建。兴杨公司建设“看护房”78栋,总占地350亩,为开发商统一建设。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一负责人在今年4月通报龙凤区这一案件时明确表示,这个案件是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别墅。

  85栋“看护房”已处置给村民

  执法监察局表示,在棚室建设过程中,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向市政府提交报告,提出依法合规健康发展棚室建设的建议;还对向阳村和兴杨公司未经批准建设“看护房”的行为先后四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是,大庆市国土资源局的制止行为并没有收到效果。此后,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了专题汇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接到报告后即要求大庆市对已建和在建‘看护房’进行整改,大庆市委、市政府随即暂停了全市棚室建设。”执法监察局表示,今年1月,国土资源部宣布对这一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大庆市政府发文宣布龙凤区的相关批准文件无效,依法解除与各棚室户签订的招商合同,退还占用的土地。

  执法监察局称,截至2012年3月,龙凤区向阳村委会已与冯家窑地块、兴杨集团地块的164栋“看护房”所有人解除了《棚室招商合同书》。龙凤区已组织拆除了在建“看护房”50栋。

  同时,大庆市政府决定,将已建成的“看护房”处置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作为农民住宅使用,处置收入全部上缴黑龙江省财政。目前,已经有85栋处置给符合条件的村民。

  当地三名党委官员被处分

  根据执法监察局今天公开的查处结果,在大庆市龙凤区违法占地建住宅案中,有三名地方党委官员被处分。

  因这起案件,大庆市龙凤区区委书记刘长友被党内警告处分;现任大庆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主任原龙凤区区长姜维东被行政记大过处分;现任龙凤区委常委、纪检委书记,原龙凤区主管棚室建设工作的副区长陈德明被行政记过处分。

  此外,现任大庆市庆东新城指挥部副总指挥、龙凤区政府党组成员,原龙凤镇党委书记李江龙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龙凤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主任李景福行政记大过处分。

  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代民、龙凤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李云福被诫勉谈话。大庆市政府已向黑龙江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龙凤区政府、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及龙凤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通报批评。

  执法监察局还公开了另外4起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这4起违法案件是,河北省唐山市庞大汽贸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陕西省西安市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委会违法占地案、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淮南梦家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甘肃省定西市青林矿业公司违法开采金矿案。(记者郄建荣)

更多地方人事报道请见

(责任编辑:尹彦宏)

闂佸憡甯掑Λ鏃堟閳哄懎绀嗛悽顖e枤缁愶拷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