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志明在法庭听候判决
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吴志明受贿案今天进行一审宣判,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志明犯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被告人吴志明利用其先后担任南昌市西湖区区长、青山湖区区委书记、南昌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或者单位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7325774.7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志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吴志明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志明在被调查期间,提供线索,使侦查机关顺利破获其他犯罪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涉案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回,挽回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吴志明从轻处罚。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沈双武 张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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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