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衢州4月7日电 (记者赵小燕 通讯员张旭)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原衢州市交通局副局长余国忠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国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余国忠受贿所得赃款7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被告人余国忠现年47岁,男,浙江龙游人,曾担任衢州市稽征运管处副处长、处长、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其职权涉及客货运输、驾驶员培训,公路稽查,联系客运管理科、货运管理科、驾驶员培训管理科,出租车管理所、稽查科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余国忠在2001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担任衢州市稽征运管处(2010年10月更名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之便,收受相关企业或个人贿赂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6.52余万元,其中数额最大的一笔为500800元。
2001年,余国忠在无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接受衢县某公交公司(2004年变更为衢州市某公交公司)11%的股份。后因股权变动,余国忠退出该公司。2006年下半年,余国忠在无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再次以他人名义接受该公司5%的股份,后余国忠所持股份转至第三人。
期间余国忠以分红款、股份回购款名义收受该公司行送款项共计人民币500800元。此外,余国忠还收受某建设公司负责人、运管新大楼土建和内装修工程项目经理、多名驾校、客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个人行贿十余次。余国忠收受行贿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现金、名表、购物卡、纪念金条、出国旅游等,行贿款数额少则几千,多达10万元。
余国忠收受衢县某公交公司贿赂后,明知该公司自2001年开始,采用租赁衢州市公交公司车辆,未办理营运证参与营运的方法,偷逃养路费、运输管理费、客货运附加费,不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并在2006年7月20日会议上,违反规定决定免去该公司之前所欠规费。此后,余国忠明知该公司依然采取上述方式违规操作,仍不安排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检查,致使该公司继续偷逃规费。经司法会计鉴定,自2002年至2008年(2009国家不再征收上述规费)期间,该公司共偷逃规费465674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国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余收受安泰公司行送财物后,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又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余国忠归案后供述同种犯罪事实的行为,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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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