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彭再魁资料图
新华社长沙4月23日专电 (记者陈文广) 湖南衡山县法院22日对长沙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彭再魁受贿一案进行宣判,彭再魁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332万余元,上缴国库。
衡山县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9月至2011年10月,彭再魁先后担任长沙市国土局芙蓉分局副局长、局长,芙蓉区朝阳街街道党工委书记,芙蓉区政府副区长,长沙市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彭再魁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李某等11人的财物。其中被告人彭再魁单独受贿数额为273万余元,伙同其兄彭伯魁共同受贿人民币58万余元,共计受贿人民币332万余元。案发后,彭再魁退交了329万余元。
据介绍,彭再魁在“双规”期间,交待了湖南省纪委尚未掌握的收受李某等人贿赂事实。其在羁押期间获得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将线索举报给看守所,后侦查机关根据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彭再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中,彭再魁系主犯。根据查明的事实,应认定彭再魁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彭再魁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据此,综合被告人的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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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