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国骥
5000元是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一个临界数额,曾被授予“全国工商系统先进个人”的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原副局长何国骥就“栽”在了5000元上。记者16日获悉,广州市中院最近终审改判了何国骥职务犯罪案,撤销了一审法院认定的其犯滥用职权罪的判项,认定何国骥仅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何国骥1963年生,研究生文化程度。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显示,2011年7月,因工作表现突出,时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副局长的何国骥,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先进个人”。未料,一年后的8月16日,他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同年12月底,被撤销广州市政协委员资格。
广州市中院终审查明,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何国骥在担任越秀工商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金宝商场管理方广州市金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区某宁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5000元。2012年8月3日,何国骥主动投案并交待了犯罪事实。
据悉,除受贿5000元外,一审海珠区法院还认定,2011年6月至11月,何国骥在越秀工商分局经检大队查处广州玛索机械刀具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一案过程中,接受中间人杨某的请托,滥用职权阻止案件经办人员继续深入调查该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的事实,指示经办人员只认定极少的商业贿赂数额并结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何国骥犯滥用职权罪及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何国骥上诉后,广州市中院终审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何国骥犯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改判其仅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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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