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深圳3月30日讯(记者杨阳腾、通讯员郭兵) 为加强联系配合、提升打私成效,深圳海关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9日签署《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深圳海关缉私局关于加强走私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强制执行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未被生效判决认定为违法所得和赃款赃物没收范围,且不属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应退还权利人。
据介绍,为落实好今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加强对社会公众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的有关精神,依法正确开展办案中查扣走私财物的处理和执行工作,深圳海关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多次研讨,制定签署该《规定》。《规定》明确:海关缉私部门办案中查扣但未被判决认定为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的被执行人财物应移交法院执行部门,用以执行财产刑;被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所得或赃款没收范围的银行存款,海关缉私部门可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立案执行;在具体财产执行过程中,海关和法院两家要根据被执行财产的性质相互协助共同办理执行事宜。
深圳海关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部署开展“国门之盾”行动,重点打击中央重视、群众关注、社会反响大的走私犯罪活动。此次签署《规定》是在司法机关的支持下提升“国门之盾”行动成效的一项具体举措,为海关缉私部门查获的涉案财物的处置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办法,必将对“国门之盾”行动乃至海关缉私工作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该关负责人强调,基于双方良好高效合作机制,近年该关侦办的一批大要案得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中院的法律指导、支持,也得到有效的判决和执行,特别是很多案件的走私犯罪嫌疑人获得有罪判决、违法所得得以追缴入库,从法律惩治上、经济上都给了走私犯罪集团强有力的制裁。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近年来,为确保办案质量、及时解决执法中的疑难问题,深圳海关主动加强与地方检、法机关的联系配合,2010年与深圳、惠州两地检、法机关签订《办理重大疑难走私犯罪案件协调配合办法》,2011年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达成《关于执行<刑法修正案八>走私罪相关规定联席会议纪要》,率先填补了新刑法修正案出台后,如何适用法律规定打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尤其是“水客”走私方面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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