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南宁5月31日讯 (记者周骁骏 韦玲)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在总结2002年《条例》修订以来人口计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完善了城镇提高退休金奖励政策,在保持原城镇计划生育职工提高5%、10%退休金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将奖励对象由城镇职工扩大到所有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完善了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在原有提高城镇居民最低保障金规定的基础上,将农村居民也纳入这一政策;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新农合、新农保优惠政策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高度。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农合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条例》还吸收了人口计生工作中成功的实践经验,增加了诚信计生内容;增加了人口计生部门管理措施内容,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协助人口计生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行为等等。《条例》还增加了便民措施,强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免费服务的凭证功能;调整了申领《二孩生育证》时间;减轻了符合二孩生育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的法律责任。由现行的按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25%计征社会抚养费,改为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加大了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加了违法规避计划生育检查、鉴定的法律责任。对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提高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审批机关的级别;调整了违法生育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起始时间。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实现广西区十次党代会提出的“翻两番、跨两步、三提高”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对广西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全面提高人口计生工作的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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