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密检察院调研显示涉农资金频遭"黑手"

2012年06月21日 16:3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郑州6月21日讯(记者党涤寰 汪俊杰、通讯员张胜利)“近年来,随着国家支农、惠农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各级财政配套投入的大幅度增加,涉农资金成为个别贪腐官员眼里的‘唐僧肉’,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呈增多趋势,且涉农职务犯罪涉及面广,土地征用补偿款、沼气补偿款,学校修缮款等款项均遭到‘黑手’。此外,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窝案、串案突出,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学政告诉记者。

    近日,新密市检察院对涉农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总结了涉农职务犯罪的六大主要犯罪手段:一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涉农资金为自己使用,进行盈利活动;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三是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凭证、作假账骗取涉农资金;四是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冒领手段贪污涉农资金;五是利用职务之便,在受国家机关委托办理涉农资金问题时,贪污涉农资金;六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涉农资金,为他人谋取利益。

    监督机制流于形式

    “村干部搞‘一言堂’、自己说了算,加上农村财务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村务公开流于形式,村民知情权不落实,极易为个别村干部侵吞国家财产提供便利。”周学政剖析了涉农职务犯罪背后的财务监管问题。

    乔某在任新密市牛店镇某村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处理该村后中组、后西组、后东组同郑煤集团米村矿协商搬迁包赔工作的职务之便,将郑煤集团米村矿于2005年12月、2006年3月支付给村委会的共计15.68万元协调费,不入村账,占为己有。为掩盖自己违反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乔某用某床上用品2000元、某商场商品15680元、某百货公司办公用品3300元的假发票冲抵搬迁协调费;2006年7月,乔某在担任新密市牛店镇某村委会副主任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新密市教育体育局拨付给某小学的修缮费5万元取走,后用一张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的购复合板假发票入账。

    在新密检察院办理的涉农职务犯罪中,涉案村干部往往权力过于集中,监督体制不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村财乡管模式流于形式,尽管各种款项必须经过乡(镇)、办事处会计中心,但对具体支付项目、支付渠道和用途,缺少必要的跟踪监督,村民理财小组有名无实。”周学政告诉记者。

    作案手段并不复杂

    “正是由于财务管理以及监督等方面存在漏洞,导致一些村干部的作案手段极其简单。”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郭艺辉表示。

    据介绍,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办事处某村支部书记宋某,在郑州市重点工程拆迁项目部修建原郑州市商贸路期间,利用协助政府进行拆迁工作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将该村已被征用并赔偿过的附属物进行二次赔偿,并以村办企业名义与拆迁办签订补偿协议获得补偿款166.3万元,并将166.3万元用于其个人投资。

    2004年4月,郑州市金水区对熊耳河进行二期改造,因熊耳河二期改造未列入本年市政府财政预算计划,宋某先期垫付了拆迁补偿款100万元人民币,后利用其担任该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与金水区拆迁办协商,拆迁补偿款增至222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金水区拆迁办拨付到该村150万元补偿款,150万元到账后,宋某将50万元安排村会计取出,用于个人投资。

    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检察官王晓辉向记者分析说,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村、组和乡镇站(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资金管理松弛、责任不明、制度不严等现象。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导致涉农资金疏于管理,违规操作、权力失控,成为滋生涉农资金职务犯罪的“温床”。

    建议:村务管理需决策执行监督分离

    针对涉农职务犯罪反映出的农村财务管理以及干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检察官王晓辉建议说,首先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村民理财小组财务把关制度。收支及时记账,杜绝白条入账现象,对村组干部进行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及时发现职务犯罪苗头;其次是深化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制度;最后是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专账、专款专用,杜绝违规操作,擅自截留、挪用和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保障各项专项资金健康运行,确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责任编辑:徐晶慧)

商务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