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新政或推"存量税" 30余省市集训房产税评估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房产税新政或推"存量税" 30余省市集训房产税评估

2012年08月13日 09:58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房产税改革 不只是为调控楼市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之前一份研究报告中也分析道,未来推进房产税改革、使不动产税成为地方政府(首先是城市政府)的主体税种,既是国际惯例,也是优化我国土地收入结构的重要举措。贾康认为,对于我国,房产税改革一方面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地方财源主力税种,使地方税体系得到重大推进;另一方面,强化了土地及其附属物保有环节的税制而有利于优化土地收入结构,通过稳定的、可持续的房地产税收收入弥补政府因土地出让收入减少带来的财力缺口,培养地方政府长期行为,并抑制房地产投机和优化收入再分配。

 

    “事实上,房产税改革之所以会在现阶段加快推进,其动机和房地产调控、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等并没有太直接的联系,增加税收才是主要的目的。同时也是为土地增值税的取消做准备,土地增值税一取消,房产税就需要跟进。”上述人士说,房产税的测算指标可能会“以不减少过去已形成的房产税收为标准”。也就是说,在一系列减税措施之后,将以开征房产税作为一个增收渠道。 

    陈杰在海南座谈会上指出,“2012年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对税收任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财产行为税同比增幅可能会全面下降,要把握好财产行为税改革和2012年全国保经济增长、保稳定的关系……要注重分析形势,根据形势来确定工作任务,不能像鸵鸟一样,把头钻到沙子里面,自顾自。”

    上述人士说,“加快推进各地试点,是为了在各地财政收入减收的情况下给地方政府开拓一个增收渠道,这样地方就不用仅指望中央来帮地方对付未来可能面临的财税减收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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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新闻

    上海重庆第一批试点

    2011年1月27日晚,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上海市和重庆市的试点方案同时亮相。1月28日,两地开始正式实行征收办法。


   上海方案要点

    征税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重庆方案要点

 

    征税对象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税率


    1、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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