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将审涉反媒体垄断法案 行政主管部门提建议

2013年01月09日 11: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台湾通讯传播主管部门负责人石世豪。图片来源:台湾《中国时报》

  中新网1月9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立法机构交通委员会今(9日)将审查民进党团等提出反媒体垄断与“媒金分离”的“广电三法”(“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修正草案。台湾通讯传播主管部门将在下会期结束前提出草案,送立法机构审议,目前不宜仓卒修法。

  台湾“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将审查民进党团提出的“广电三法”修正草案,民进党团建议在“广电三法”中,增订“媒、金分离”条款、增设广电事业独立董事、管制跨媒体投资股东持股限制、下修垂直管制集合门槛至十分之一等。

  但根据台湾通讯传播主管部门今提出的修法建议,由于管制媒体经营股权等,涉及当局干预经营自由等事项,且在“广电法”与“公平交易法”等均出现相似规定,因此需要审慎小心。该部门建议,先由该部门拟具完整的媒体经营管制规范草案送“立法院”审议后,再详细讨论管制事宜,目前不宜仓卒修法。

  对于限制金控、银行、保险等行业投资媒体产业的“媒、金分离”条款,该主管部门建议,因金融业资金来自社会大众,投资项目不仅限于广电事业, 因此应先检视现行“金控法”、“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法规有无具体规范;若缺乏相关限制,则应先完备金融相关法规较为妥当。

  不过,对于系统经营者垂直集成门槛下修至十分之一、增订系统经营者财务运用限制等,该部门则配合日前协商结论,纳入修正草案中,作适当规范。

  民进党团要求于广电事业增设独立董事,但该部门认为,独立董事设置在于强化公司治理,不是为了维护媒体专业自主;且现行“证券交易法”已明定主管机关可视公司规模、股东结构、业务性质等,要求公司设置独立董事。

  对于民进党团提案强制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办理公开发行部份,该部门则指出,目前系统经营者法定最低资本额为新台币2亿元,依照目前审议中的“广播电视法”修正草案,拟由该部门按人口比例决定资本额,规划中法定最低资本额已经相当低,若不管资本额大小一律强制公开发行股票,还需再斟酌。

(责任编辑:秦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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