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临时工"算执法违法

2013年08月16日 14:1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哈尔滨8月16日讯(记者倪伟龄 崔柏) 8月15日记者获悉,黑龙江省即将出台《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该《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在编人员,“临时工”式行政执法人员算执法违法,将推行“说理性”执法和“亮证式”执法,对于不文明执法者,情节严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说理性”执法和“亮证”执法制度首次被写进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说明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依据和理由的行政执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对于有13种执法违法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纠正外,还规定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这些执法违法行为有: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不文明执法,情节严重的;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事项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弄虚作假,违法办理有关事项的;滥用职权,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不协助、不配合或者不接受监督的等等。

    对于规定的执法违法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

    即将出台的《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还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上岗条件:必须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行政执法岗位上的在编人员;熟悉从事本岗位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法律培训和考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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