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4日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规划暨实施方案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实践,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贯穿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重大综合改革。“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医改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为巩固扩大前一阶段的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自2009年4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围绕努力把医改办成人民满意工程这一主线,完善政策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导落实、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实现了阶段性目标。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框架初步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人数达到4108万人,筹资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保障范围从大病延伸到门诊小病,城乡医疗救助力度不断加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全部零差率销售,药品安全保障得到明显加强;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同步推进,开始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机制。覆盖城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成,52所县级公立医院、315所乡镇卫生院和142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条件得到彻底改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高,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面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鞍山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极推进,便民惠民措施全面推开,多元办医稳步推进。同时,各级政府对医改工作的认识和执行力明显提高,经验和做法不断丰富,支持医改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三年改革实践证明,医改方向正确、路径清晰、措施有力,尤其是在基层取得明显成效,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可及性、便利性得到改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所缓解。但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医改中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有待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机制亟待巩固,公立医院改革急需深化,人才队伍总量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政府职能转变步伐亟待加快,制度法规建设任务更加紧迫。同时,随着我省实施三大区域发展战略,工业化、城镇化以及人口老龄化进程明显加速,城乡居民健康需求快速增长并呈现多层次、多元化的特点以及疾病谱变化、医药技术创新、卫生费用快速增长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医疗卫生资源的供需矛盾,对优化资源配置、转变服务模式、合理控制费用和提升管理能力都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集中暴露,改革难度空前加大。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必须持续不断地推进改革。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要抓住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有利时机,把改革不断推向深入,为基本建成符合我省省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以维护和增进全体人民健康为宗旨,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为核心,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以及监管体制等领域综合改革,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增强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重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提高医药卫生体制运行效率,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全体人民健康水平,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主要目标。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通过支付制度等改革,明显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同步增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有序开展;卫生资源配置不断优化,社会力量办医取得积极进展;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基层人才不足状况得到有效改善;药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药品生产流通秩序逐步规范,医药价格体系逐步理顺;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对医药卫生的监管得到加强。
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6.6岁,婴儿死亡率降低到8‰以下,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12/10万以下。
三、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通过支付制度改革,加大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责任。在继续提高基本医保参保率基础上,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着力加强管理服务能力,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参保工作。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稳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三)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明确界定职责,进一步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四)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2015年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结算衔接。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衔接。加快建立具有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等复合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加强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基本医保要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职工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降到合理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可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增强基本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实现统一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模式和信息系统的市级统筹,逐步建立省级风险调剂金制度,积极推进省级统筹。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基本医保基金透支,保障基金安全。
(五)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就诊,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加强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资助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其他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参保参合。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工作,加大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无负担能力的病人发生急救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政府补助等渠道解决。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医疗互助活动。
(七)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结算。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
(八)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大对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四、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持续扩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继续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发展。
(一)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的医保支付政策。
(二)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同步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支持政策。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具体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由省卫生厅确定。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三)完善省增补药物目录。基本药物由省统一增补,市、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自行增补。根据增补药物使用情况,优化品种结构,适当增加慢性病和儿童用药品种,减少使用率低的药品,逐步规范增补药物标准剂型、规格和包装,合理控制增补药品数量,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四)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坚持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采购政策。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和评标办法,既要降低虚高的药价,也要避免低价恶性竞争,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供应及时。对已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在招标采购方面给予支持,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所有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纳入电子监管。建立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使用管理系统,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监管能力。提高基本药物生产技术水平和供应保障能力,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
(五)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加大对基本药物的宣传,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基本药物的认可程度,逐步建立良好的用药习惯。建立处方点评、定期通报和用药超常预警制度,降低处方中抗生素、激素、维生素和注射药物的比例。
(六)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人事分配制度、补偿机制等改革措施,巩固基层改革成效。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对编制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主任)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持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占比。健全体现公益性、体现患者和医生满意度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在全面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省、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七)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继续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岗人员培训,重点实施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鼓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巡回医疗,推动服务重心下沉。持续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完善村医补偿、养老政策。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村医队伍建设,逐步推进村医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加强县级卫生局对村医和村卫生室的管理。推进以统一调配村医、采购药品、安排工作、收支账目、绩效考核为主要内容的乡村一体化管理。
(八)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把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作为强基层的关键举措。鼓励中国医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辽宁医学院等高校加强全科医学学科建设,加快全科医学师资培养。支持省级和市级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扩大全科医生培养能力。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执业医师招聘和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加快完善和全面落实鼓励全科医生留在基层的培养培训、岗位聘用和职称晋升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到2015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培训7000名全科医生,使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全科医生。
(九)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建立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合作交流机制,探索县(市、区)域人才柔性流动方式,促进县乡人才联动。严格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大医院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村执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落实津补贴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
(十)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在试点基础上,以省为单位,建立涵盖公众健康服务、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内部综合管理等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本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
五、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按照“管办分离、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与非营利分开”的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方面改革,由局部试点转向全面推进,推动公立医院由规模扩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由粗放的行政化管理转向精细的信息化管理,由投资医院发展建设转向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提高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绩效、公立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一)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明确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目的和应履行的职责,逐步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二)推进补偿机制改革。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2个渠道。推进医药分开,医院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实行集中采购。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使药价降到合理水平。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医疗机构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由于上述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收费标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和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
(三)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医保经办机构和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制止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医保经办机构采取总额预付、按人头、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收费等复合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逐步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严格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考核。
加强卫生部门对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平均住院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控制公立医院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四)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准入、监管等全行业管理职能。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
(五)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行使。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推动公立医院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把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到合理水平,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机构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费用核算和控制。
(六)开展医院管理服务创新。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持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推广应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规范抗菌药物等药品的临床使用。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便民惠民措施,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流程,建设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普遍实行预约诊疗,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推广优质护理,开展“先诊疗、后结算”和志愿者服务。
(七)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要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采购机制、价格机制等方面改革;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2012年,在11个县(市)先行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2015年要实现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八)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加快推进鞍山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深入落实管办分离,加快推进医药分开,全面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能在全省推广的改革基本路径。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改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六、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进一步增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协同性,继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快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加强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发展健康产业,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一)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2015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40元以上,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主要媒体要加强健康知识宣传,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用药。到2015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
全面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继续开展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和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农村孕妇孕中期超生筛查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6%以上。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包括餐饮、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慢性病防控、重大地方病防控、卫生应急等对居民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公共卫生服务。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监督、农村应急救治、精神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能力建设。提高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严格开展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益。建立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额安排。
(二)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市、县级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新批准床位优先满足新城、新市镇、医疗卫生资源缺乏地区和社会资本的办医需要。通过合作、托管、选派院长、团队支援、轮换派驻医生、建设区域远程会诊中心、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方式和协作医院、医疗联盟等形式,对全省基层医院与省、市三级甲等医院医疗卫生资源进行纵向深入整合,实现信息、技术、管理对接,提高基层医院管理和技术水平,进一步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积极开展医疗资源横向整合,推动市直公立医院与国有企业所办医院进行资源整合,推动部分医院向专科医院转变,推动区级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变。推动各地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优先支持每个县重点办好1至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继续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省级妇儿专科医院建设和市级综合医院妇儿专科建设。推进边远地区市级综合医院建设。
以城乡基层为重点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到2015年,力争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0%的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积极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三)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私人诊所。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机构数、床位数和服务量分别达到总量的40%、20%和20%左右。
(四)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深化医学教育改革,重视人文素养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五)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过票经营、买卖税票、行贿受贿、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高药品质量水平。到“十二五”期末,实现仿制药中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积极推广科技成果,提高药品创新能力和水平。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行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对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
(六)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发挥信息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撑的作用,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建设利用“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发展专业的信息运营机构。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和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信息互联互通,方便群众就医。
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
(七)积极探索发展健康产业。研究制定全省健康产业发展战略,制定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研究制定支持健康产业发展的技术、税收和金融政策,通过发展医疗、医药、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健康疗养和康复疗养、运动健康、健康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健康产业,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七、建立强有力的实施保障机制
(一)强化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医改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规划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年度任务,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把规划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制度,开展规划实施评估。
(二)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转变投入机制,完善补偿办法,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切实保障规划实施所需资金。省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十二五”期间政府医改的投入力度和强度要高于2009—2011年医改的投入。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和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相应提高。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三)勇于探索创新。各市、县(市、区)要在中央确定的原则下,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鼓励地方大胆探索,不断完善政策,积累改革经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医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四)加强宣传培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医改政策解读、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介绍,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预期,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关爱患者的风气,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广泛开展培训,重点对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医改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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