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人口、居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人口保持低速平稳增长。全省出生人口114.97万人,出生率11.90‰;死亡人口67.14万人,死亡率6.95‰;自然增长率4.95‰。年末常住人口9684.87万人。其中,0-1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16.05%,15-64岁人口占73.53%,65岁及以上人口占10.42%。
城镇居民生活进一步改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837元,比上年增长12.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增长13.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7%。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中,人均工资性收入19856元,增长12.6%;人均经营净收入2621元,增长14.2%;人均财产性收入705元,增长14.5%;人均转移性收入4823元,增长10.9%。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78元,增长8.4%。其中,食品支出5201元,增长7.7%,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3.0%。城镇居民人均现住房总建筑面积33.4平方米,增加0.2平方米。
图5 2008-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
表6城镇每百户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消费品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消费品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钢琴 |
架 |
4.5 |
摄像机 |
架 |
13.9 |
微波炉 |
台 |
56.2 |
照相机 |
架 |
60.8 |
电冰箱 |
台 |
105.1 |
空调器 |
台 |
112.3 |
消毒碗柜 |
台 |
7.0 |
固定电话 |
部 |
61.0 |
淋浴热水器 |
台 |
92.9 |
移动电话 |
部 |
220.0 |
洗衣机 |
台 |
99.1 |
健身器材 |
套 |
6.7 |
彩色电视机 |
台 |
121.3 |
助力车 |
辆 |
66.7 |
组合音响 |
套 |
20.7 |
摩托车 |
辆 |
26.7 |
家用计算机 |
台 |
88.8 |
家用汽车 |
辆 |
31.2 |
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46元,比上年增长13.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0%。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4383元,增长18.0%;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4234元,增长7.6%;人均财产性纯收入257元,增长4.4%;人均转移性纯收入572元,增长28.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776元,增长14.8%。其中,食品支出2322元,增长10.2%,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4.3%。农村居民人均居住住房面积38.4平方米,增加2.1平方米。
图6 2008-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速度
表7农村每百户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消费品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消费品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洗衣机 |
台 |
86.3 |
电动自行车 |
辆 |
94.0
|
电冰箱 |
台 |
84.1
|
汽车(生活用) |
辆 |
11.7 |
空调器 |
台 |
26.9
|
移动电话 |
部 |
198.2 |
抽油烟机 |
台 |
20.0
.0 |
彩色电视机 |
台 |
113.5
|
微波炉 |
台 |
11.5 |
照相机 |
架 |
5.5
|
热水器 |
台 |
62.4 |
家用计算机 |
台 |
31.5 |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日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比上年增加156.1万人、153.5万人、45.0万人、63.5万人和61.2万人。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401.2万人,1257.5万人按月领到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增长14.5%,失业保险金标准平均增长23.6%,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平均增长12.0%。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继续巩固扩大,参合率达99.9%,人均筹资标准302元,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75%以上。
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数53.0万人,月人均保障标准370元,比上年提高52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50.7万人,年人均保障标准2214元,比上年提高521元。
社会救助事业稳步发展。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6.9亿元,比上年增长21.0%;救助和资助居民240.6万人次,增长3.3%。已建救助管理站36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23处。现有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2405个,床位数35.2万张,收养25.4万人;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1629个,床位数23.9万张,集中供养率达75.0%。社会福利企业1385个,安置残疾人员3.8万人。各级慈善总会支出善款11.0亿元,用于朝阳助学、夕阳扶老、情暖万家、康复助医、爱心助残五大工程。
注: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
2.全省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不变价格计算。
3.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国有集体性质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企业包括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国有集体性质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和农户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包括城镇和非农户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
6.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7.邮电业务总量按2010年不变价格计算。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