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洋开发管理的意见
冀政〔2012〕5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洋开发管理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开发、调控和综合管理能力,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沿海地区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一)强化海洋功能区划对海洋开发、管理的管控作用。海洋功能区划是海洋空间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的整体性、基础性、约束性文件,是制定和编制各类涉海政策、规划,引导和调控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的基本依据。渔业、盐业、交通运输、旅游、水利、可再生能源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要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不断健全海洋功能区划体系,完善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的功能管制和规模控制制度。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管理制度、体制机制、技术支撑和跟踪评价制度。涉海项目建设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不得为其办理用海手续。
(二)依法审批海洋资源开发活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海域使用和海岛开发管理,严格项目用海审批,不断优化用海结构。海洋、环境保护、海事、渔业部门要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减少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海洋工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以及水产养殖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海洋)、环境保护、渔业、规划、海事等部门意见,做好涉海项目的审查、立项,把好项目准入关。海洋、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河口海域的管理,禁止在河口海域设置影响行洪的设施。严格规范围填海造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由土地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共同促进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审批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项目时,要征求军队主管部门意见。在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内设立产业园区、进行重大项目建设的,要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风暴潮等海洋灾害风险评估。
二、从严控制围填海造地活动
(一)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充分发挥规划、区划的引导和管制作用,合理确定围填海造地的用途、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对围填海造地活动实施指令性年度计划指标管理,计划指标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涉海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批复可研或核准前,要取得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要明确安排计划指标的相应额度;未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手续。改进围填海造地平面设计和整体布局,提高岸线使用效率,按照保护自然岸线、延长人工岸线、提升景观效果的原则,严格控制传统的顺岸式、粗放型填海造地工程,提倡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填海方式,减少对海洋自然岸线、海域功能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
(二)推进围填海造地集约节约管理。按照“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监管跟进”的原则,建立集约用海新机制。坚持功能管制和规模控制双管齐下、区域用海与园区建设紧密结合,优化建设用海布局,实行集中适度规模开发。对适宜集中连片开发的区域,由当地政府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进行整体论证和整体实施管理。引导用海项目向园区集聚,严格控制园区外围填海,对园区外占用自然岸线分散新上工业项目的,原则上不批准用海,占用人工岸线或其他海域的,从严控制用海选址和规模。加强工业项目用海控制标准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项目用海控制标准,逐步实现海域使用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转变。认真实施用海退出机制,避免闲置浪费海域,对连续2年未开发使用海域的,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
(三)依据海域使用权实施基本建设工作。推进建设项目审批体制机制创新,简化填海造地区域的项目建设手续,开展依据海域使用权实施基本建设工作。在填海造地形成的区域内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海项目,在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前,可依据海域使用预审意见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开工、监督、验收、登记等相关手续。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房产、国土资源(海洋)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研究制定操作细则,积极推进海域使用权进入规划和建设有关程序。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建立健全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各项制度,促进海域资产合理流转、海洋资源优化配置。
三、加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管理
(一)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积极做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加大渔业水域修复养护力度。严格控制捕捞强度,认真执行伏季休渔制度,近海捕捞继续保持“零增长”,促进近海渔业资源休养生息。加强对人工鱼礁建设、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人工鱼礁要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和人工鱼礁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人工鱼礁建设要符合国家和省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并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监督组,对人工鱼礁项目招标、礁体制作、投放和安装全过程进行监督。禁止在军事用海、海底电缆管道等海域内抛锚、投网、投放人工鱼礁。
(二)科学开发渔业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合理开发、综合使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在征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海事、渔业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划定渔业水域,研究制定水产养殖围海规划,促进水产养殖围海活动集约集中健康发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渔业水域的养殖品种、密度、规模、方式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沿海各级政府加快海洋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积极发展现代渔业,加快海上游钓公园、渔港、渔庄、休闲渔区和观赏鱼养殖基地建设;努力拓宽渔民就业渠道,切实做好渔民转产转业工作,保持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沿海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渔民减船转产计划,并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引导渔民发展养殖、加工、流通和休闲渔业。
(三)健全海洋渔事纠纷处理和渔业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沿海各级政府及渔业、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对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严厉打击社会黑恶势力破坏海上渔业生产秩序、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渔港、渔船进行有效监管,严格渔船进出港监管和渔具管理,并对海上渔事纠纷进行调处;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破坏生产秩序的行为,对重点海域组织开展渔事矛盾纠纷隐患大排查,尽量避免海上渔事纠纷引发为治安案件。各级公安边防部门要强化治安防控,并对渔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或我省管辖渔船发生海上渔业生产突发事件的,要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与当事渔船取得联系,组织力量参加对遇险渔民(船)的海上救助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升级。渔业、公安边防、海事、海洋部门要加强协同与合作,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和渔区社会稳定。
四、强化港口码头建设和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一)科学推进港口码头建设。加快港口建设步伐,优化港口结构,完善港口功能,尽快形成以集装箱和散杂货以及煤炭、矿石、原油、液体化工、钢材等专业码头为主的集疏运体系,提高港口对城市和腹地经济的带动作用。强化港口岸线和海域的规划与管理,科学推进我省港口建设和发展。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省海岸线和海域进行统筹安排、科学划分,合理确定用于港口建设的海岸线和海域范围。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科学布局”的原则,做好顶层设计,明确港口定位,完善港口规划。发展改革、港口等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强化港口规划的实施,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要港口建设需要。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港口设施建设占用港口岸线的,要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证。
(二)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海事、渔业和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严格规范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保障船舶、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捕捞渔船和港口航道、锚地管理,对挤占港区、锚地、航道、公布航路,影响军事和交通安全的非法养殖设施、捕捞设施等,要依法限期拆除,确保船舶航行和进出港安全;对运载危险品的船舶和从事危险品作业的码头,要加强船舶航行安全和装卸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强对我省管辖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违规渔业作业等活动对海底电缆管道的损害。
五、加大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力度
(一)加强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的综合整治。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和协调联动的环境保护组织体系,形成完善的环境保护、监管运行机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有效控制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主要污染源,努力防止海上重大溢油事故发生,不断提升赤潮、溢油等海洋灾害及环境污染事故的监视、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实施工业污染源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河流入海污染治理、石油开采及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浅海养殖区整治和水生生态修复与整治、侵蚀岸滩修复、沿海防护林建设、海洋环境保障等工程,促进近岸海域水质稳定达标,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二)减少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陆源污染物治理力度,大幅度消减COD和氨氮、重金属等污染物入海量,制定更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着力做好入海河流污染治理,改善入海河流水质。严格控制沿海新上石化项目,强化安全保障措施。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入海排污口,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环境保护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部门意见。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项目监管。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以北戴河为重点的全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发布海洋环境信息。加强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全面提高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海洋倾倒区、油气开发区、围填海区的监管水平,提高风险监管能力,减轻海洋环境压力。加强海岸工程污染防治和滨海区域管理,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构建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的滨海区域经济发展模式。严密监控浴场、排污口、养殖区等重点海域环境状况。构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实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严格控制可能导致生态严重失衡的围填海活动,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防止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四)推进保护区建设和海洋资源环境综合整治修复。鼓励新建、扩建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种质资源等保护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综合监管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现有保护区的管理。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资源环境的生态价值,不断增强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五)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灾害应急机制。建设陆海一体的环境监视、监测、预警和应急系统,完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系统的协调性和反应处置能力。强化海上应急管理,加强赤潮、海上溢油、风暴潮、海浪、海冰及其他突发性海洋环境灾害事件的预测预报和应急演练,快速、有效处置海洋灾害和突发性环境事故。海事、渔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港口、渔业水域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海事、港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和港口污水达标排放管理。
六、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
建立完善海岛保护规划体系,加快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及时启动沿海县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海岛保护规划的实施管理,新建工程项目要符合海岛保护规划;对规划实施前的已用海岛项目,不符合海岛保护规划的,责令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严格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发证管理。加强海岛资源和生态、开发利用状况调查和评价,建立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全方位跟踪和监测海岛开发利用情况和海岛资源及生态状况。推进海岛整治修复工作,提升海岛生态价值。以建设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国家级海岛开发利用示范基地为契机,探索海岛开发、保护和管理新模式,提高海岛使用管理水平。
七、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
加强海监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用海、违法用岛、超面积用海、盗采海砂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海洋倾废等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执法检查,坚决打击无证倾废和违规倾废、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对围填海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环境敏感区、自然保护区、海洋石油平台及重要目标的监控和执法检查力度。积极推进海上联合执法,公安、边防、海洋、渔政、海事等海上执法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沿海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海洋工作的领导,把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综合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加大对海洋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各界关注海洋、爱护海洋、支持海洋工作的良好局面。
2012年7月12日
(责任编辑:徐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