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加强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河北关于加强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

2012年08月27日 13:36   来源:政府网站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的科技创新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督促和考核,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指导企业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实施方案,在企业组织实施过程中为企业提供帮助,并分阶段对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进展情况,特别是各阶段的任务落实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的督促检查。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将科技创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企业主要领导挂帅的科技创新领导机构,健全技术研发体系架构,完善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定期进行考核。把管理创新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体系,扎实有效地推进科技创新工作,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对科技创新工作予以保障。

    (二)开展督导检查。省国资委负责对监管企业的科技创新工作进行分类督导,按照各企业科技创新实施方案,分阶段对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进展情况,特别是各阶段的任务落实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的督促检查。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把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作为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任务。制定员工培训规划,加强对企业员工的科技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专项技能。改进人才培养方式,积极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共同培养复合型技术人才。建立健全企业首席专家、首席技工及科技带头人制度。鼓励科技人才交流,设立客座教授、研究员岗位,从社会中选聘高级专家、兼职教授或研究员,促进企业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四)进行分类指导。各企业要依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工艺要求以及未来的发展定位等情况,确定科技创新的目标、任务、重点和突破口,不断把科技创新推向深入,创建有自身特色的科技创新模式。资源加工和制造企业要重点在提高研发能力、塑造品牌、节能降耗、循环经济、提高装备工艺水平、产品深加工、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现突破;建筑施工企业重点在采用新工艺,以及新材料的开发、替代等方面下功夫;其他企业重点在争创品牌以及服务、营销、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上取得新成效。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国资委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创新项目,建立企业技术创新重点支持项目库,重点扶持支撑企业长远发展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项目,争取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支持。积极协调省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帮助企业争取技术创新资金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探索通过资本运作和适度的国有资本再投入,支持企业发展新兴战略性产业。

    (六)开展专项考核工作。省国资委把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获奖、发明专利等工作情况列为企业负责人任期主要工作的考核内容,将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总额比上年新增部分视为实现利润,计入当年业绩考核效益指标。

    (七)全面加强激励机制建设。省国资委督促各监管企业在薪酬分配制度上引入现代薪酬理念,以科技人员的岗位绩效为基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支持企业实行对科技创新骨干人才进行倾斜的分配政策,对贡献突出、创造效益明显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各企业要促进知识、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并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科学确定薪酬水平,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探索建立对科技人才的中长期激励机制,使科技人员与企业真正成为利益共同体。进一步完善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设立科技奖励专项资金,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广企业科技创新的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外部环境,推动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八)加大创新企业试点工作。省国资委将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抓好“河北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已经确定为国家、省创新型企业的监管企业,要深化创新型企业建设,抓出一批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在科技创新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正在进行试点的监管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加大试点工作力度,争取早日成为创新型企业。尚未进入试点的企业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申报参加试点工作。

    (九)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十二五”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方案,分阶段对科技创新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部署,近期目标、重点、任务和措施要明确具体,中期要有规划,远期要有战略考虑,做到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实施方案要包含以下内容:企业科技水平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差距分析;科技创新的总体思路、目标要求和重点任务;推进科技创新的主要措施和安排,包括组织领导、责任落实、任务分解以及分阶段的进度要求等。企业科技创新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并按程序批准后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企业要将推进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

    (十)实行工作评价制度。各企业要按期对科技创新工作情况进行自评,自评重点是对当期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进行客观评价,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企业按照本《意见》于2012年 11月底前完成“十二五”科技创新实施方案的制定,并严格按照方案的安排和要求启动各项工作,于2013年底适时开展首次自评工作,之后每年同期进行一次。省国资委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科技创新工作进行总体评价,对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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