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的实施办法(全文)

2012年08月30日 10:35   来源:政府网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发〔2012〕15号)确定的改革任务,不断做大做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水平,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分类指导

    1.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省联社)以中国银监会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等法人机构)的年度监管评级为依据,对各法人行(社)实施分类指导、差别化管理。

    2.对监管评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法人行(社)的高管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和法人行(社)章程任免,报省联社备案后实施。以后年度,法人行(社)监管评级若下调但不低于四级(含四级),高管人员任免仍按上述规定执行;若监管评级下调至五级及以下的法人行(社),由省联社推荐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监事长人选,由董(理)事会、监事会按法律程序任免;其他高管人员按法律程序任免。

    3.监管评级为三级的法人行(社)的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监事长人选,可由省联社推荐,由董(理)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程序和法人行(社)章程任免;其他高管人员由董(理)事会按照省联社高管人员选拔标准和选聘程序,依照法律程序任免。以后年度,监管评级若下调但不低于四级(含四级),仍按本条规定执行;监管评级下调至五级及以下的法人行(社),由省联社推荐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监事长人选;其他高管人员按法律程序任免。

    4.四级及以下法人行(社)年度监管评级若有上调,各法人行(社)可在下一年度以本办法相关条款产生高管人员,也可以在高管人员任期结束后视监管评级状况,按本办法相应的规定依法产生高管人员。

    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持有5%以上股份的战略投资者,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相应高管人员候选人,按照法律程序任免。

    6.监管评级为三级及以上法人行(社),薪酬方案由行(社)自主制定,经董(理)事会、股东(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省联社备案。以后年度,监管评级若下调但仍高于五级(不含五级),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7.监管评级为三级及以上行(社)的用工管理,可以自主招聘,也可以由行(社)提出用人计划,由省联社统一组织考试,用人单位择优录用。以后年度,监管评级若下调但仍高于五级(不含五级),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8.监管评级为三级及以上法人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改制、换届、增资扩股、股权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以及高管人员薪酬等有关重要事项,须及时向省联社报告并备案。

    9.监管评级为四级及以下的法人行(社)暂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省联社继续履行指导、协调、服务和行业管理职能,帮助法人行(社)制定改革发展规划,督促其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指导法人行(社)不断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着力转变发展模式、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经营实力。

    10.省联社制定各法人(社)高管人员选拔标准并对选聘程序进行监督规范,对董(理)事履职能力和行为进行考核评价。

    11.各法人行(社)要根据商业银行管理要求,依法依规自主经营决策,独立自主开展业务。

    12.省联社要引导实力较强的法人行(社)发挥人才和管理等优势,加大对四级及以下法人行(社)特别是困难行(社)的帮扶指导力度,选择和引导部分实力较强的法人行(社)与困难行(社)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力争使困难行(社)尽快化解风险、壮大自身实力。

    13.省联社负责法人行(社)高管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根据省联社和银监部门对法人行(社)高管人员定期开展的履职评价等,建立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人才库。根据各法人行(社)的需求,积极向其推荐优秀高管人员。

    二、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革

    14.坚持股份制改革方向,积极推进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资格股改造,全面改造产权关系,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权管理,2012年全面完成资格股改造;力争在2015年前将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体改制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农村商业银行。

    15.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省联社在全面摸清现有法人行(社)资格股改造及农村商业银行组建进展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拟定资格股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有关市县政府会同省联社,认真拟定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分年度改制工作计划,按照“一社(行)一策”的原则,制定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

    16.有关市县政府、省联社要按照审定后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有序组织推进,精心实施。

    17.各有关市县政府是实施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应成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银监部门、市县相关部门以及有关法人行(社)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协调解决改制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减免有关费用,降低改制成本,帮助处置不良资产,消化历史包袱。

    18.各级银监及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指导省联社和拟改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挖潜力、外争支持,把资格股改造和高风险机构处置工作结合起来,把股份制改革与增强资本实力结合起来,把机构改革与管理能力提升、服务能力改善结合起来,积极有效开展股份制改革工作。

    19.省联社要积极指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协调拟改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股份制改革方案,大力推动法人行(社)资格股的改造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督促困难联社主动配合并购重组等工作。

    20.各拟改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增强改革的主动性,把改制作为机制转换、流程再造的重要契机,精心组织,依法合规推进改制工作,做到“形神”双改制,杜绝走过场。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组织申请材料,合理设置入股条件,积极置换不良贷款,优化股本结构与数量,建立有效公司治理架构,转换经营理念和机制。

    21.各有关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稳定工作,严格依法合规操作,注重工作方式方法,注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防止机构简单翻牌和股权强制转换,不能因股份制改革不到位、程序不合理或不当操作引发社会不稳定。银监部门、省联社要加强风险防控,严格防止改革过程中的金融风险,及时消除潜在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政策扶持

    22.2011年末监管评级为5C和6A的农村信用社,在2012-2014年期间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由其他农村信用社改制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省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2012-2015年,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安徽证监局备案的上市后备农村商业银行,省和当地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农村商业银行,省和当地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实施再融资的农村商业银行,省和当地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4.2012-2015年,对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以外的县域新设的分支行,省财政按每个3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25.对农村商业银行为主发起人在注册地以外的皖北3市7县和大别山革命老区11县设立的村镇银行,2012-201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省及当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26.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以外的县域新设的分支行,农村商业银行为主发起人在其注册地以外的皖北3市7县和大别山革命老区11县设立的村镇银行,由各市财政局会同级政府金融办、银监部门审核认定。

    27.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有关村镇银行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奖补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有关村镇银行奖补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3月15日前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含市、区,下同)奖补资金申请,于4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

    28.省财政厅将省级承担的奖补资金转移支付到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财政奖补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承担的奖补资金,拨付给有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

    29.监管评级为5C和6A的农村信用社改制奖励、村镇银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分别用于增加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拨备。

    30.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应当如实统计上报改革发展相关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奖补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省财政部门要对各地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31.农村商业银行后备上市、成功上市及再融资奖励,按照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50号)规定办理;非监管评级为5C和6A的农村信用社改制奖励、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以外的县域新设分支行奖励,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49号)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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