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全文)

2012年09月27日 17:50   来源:政府网站   

广东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我省(含深圳市)纳入试点地区范围。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逐步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结构性减税目标,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服务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科学设计路径,平稳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二)整体部署,系统配套。增强改革的前瞻性、协调性和系统性,妥善处理试点前后税收政策衔接、试点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协调,完善各项制度安排,实现各项制度措施的综合配套,确保实现试点工作各项预期目标。

    (三)公平税负,促进发展。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消除重复征税因素,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实现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目标,构建有利于现代产业融合的财税机制。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同步实施试点。

    2.试点行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具体行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3.试点时间: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开展试点实施准备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开始实施试点。

    (二)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2.计税方式。试点行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款作为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我省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我省。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分别负担。

    2.财税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执行。对本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试点期间地方支持企业发展的现有财税扶持政策不变。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配套措施。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成立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营改增领导小组),由分管财税工作的省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外经贸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兼任。

    2.明确征管职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明确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各地要理顺征管机制,实现税收征管的平稳过渡。

    3.做好省以下财政体制的衔接。保持各级财政试点前的利益分配格局,试点前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属于省级与市县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继续由省与市县按照“五五”比例分享。

    4.设立试点财政专项资金。根据“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原则,对部分企业因试点可能增加的税收负担,由各级财政设立试点财政专项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给予扶持,缓解企业的税负压力。

    5.加强税务稽查。加强对试点行业企业进项抵扣业务真实性的核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四、工作安排

    在前期筹备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一)基础工作。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1.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市的纵向联系,以及省直各有关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此项工作由省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明确任务分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细致梳理试点相关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间,并严格督促办理。此项工作由省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3.加强宣传引导。收集汇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资料,编写试点有关问题解读材料,及时监控分析相关舆情信息,组织媒体对试点进行宣传。此项工作由省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4.跟进试点情况。密切关注先行试点地区工作情况,整理分析可供参考借鉴的资讯信息,认真开展分析研究。此项工作由省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征管衔接。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1.制订征管衔接方案。按照有关试点税收征管的规定,拟定试点税收征管衔接方案,明确试点税收征管机关及相关业务划转事宜。此项工作由省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制订税源衔接办法。按照试点税收征管衔接方案,研究纳入试点税源户的提供原则、事项、时间及方式。此项工作由省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负责。

    3.开展税源调查统计。按照试点行业范围开展试点纳税户调查统计,整理试点纳税户名单并移交省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由省地税局负责。

    4.做好征管数据迁移。接受移交的试点纳税户名单及数据信息,逐户校验,确定纳入试点范围业户,建立基础征管信息。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会同省地税局负责。

    以上工作应于9月中旬前完成。

    (三)纳税准备。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1.征管业务培训。编印培训资料,组织对征管人员进行相关税收政策、系统操作等方面业务培训。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负责,9月上旬完成。

    2.制订入库办法。制订试点增值税入库办法,完善财税库银系统相关功能,实现试点增值税税款的准备核算入库。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负责,10月底完成。

    3.纳税资格认定。制订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明确新增纳税人认定标准及操作规程,对原有相关规定进行补充。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负责,9月上旬完成。

    4.明确申报要求。编制征管操作指南,制订纳税申报办法,对纳税人申报表表样进行修改,并相应修改填表要求和完善系统软件。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负责,9月中旬完成。

    5.完善征管系统。研究试点涉及税务端相关系统调整业务需求,开发完善征管辅助系统,根据实际需要购置设备。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负责,9月20日前完成。

    6.做好开票准备。制订试点工作发票管理办法,确定发票票种、票样、票量,做好发票的计划、印制、发售及系统安装等工作。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会同省地税局负责,10月底完成。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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