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 2013〕 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
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意见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线,以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为手段,以提高农民收入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优化配套服务,加快发展各类合作社和区域性、行业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逐步建立以各类合作社为基础,联合社为龙头的系统化、规模化的合作社组织体系。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合作社总量达到 6000个,其中,创建市级合作社 1000个、市级示范社 100个、联合社 100个。 80%以上的农户加入合作社。主要产品基本实现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投入品供应、统一质量认证、统一品牌注册和产品包装、统一组织销售的“五统一”生产经营组织化标准。合作社成员收入水平比当地经营同类产业的未入社农民提高 3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推进工程,加快合作社发展壮大。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社,重点支持农民用承包土地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土地规模经营。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组织农民成立合作社,实行合作经营。大力提升合作社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服务能力。引导合作社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共同投资组建联合社。
(二)实施示范工程,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从 2013年开始,连续 3年实施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计划,指导合作社完善章程制度、明确成员范围、健全治理结构、明晰资产权属、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合理利益机制、规范财务核算和利益分配关系,着力培育一批有规范的章程、明晰的产权、良好的运行机制、严谨的管理制度、合理的利益分配办法、较强的服务带动能力、团结能干的领导班子的“七有”示范社,带动和促进全市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实施人才培训工程,为合作社提供智力支撑。市农委要制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业务培训,用 3年时间,把全市合作社的负责人、财会人员和合作社辅导员轮训一遍,着力建设一支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有热情的带头人队伍,培训一支懂制度、会理财、精核算的财会人员队伍,培养一支懂理论、精业务、有责任心的合作社辅导员队伍。
(四)实施产销对接工程,畅通合作社产品销售渠道。区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合作社与超市、学校、企业等开展对接活动。在市内六区和示范小城镇等重点乡镇建设一批合作社产品直销店,向城镇直供直销农产品。建设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构建农产品网上销售体系。积极组织合作社参加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重点支持符合扶持条件的合作社购置产品运输车辆,提高合作社产品运销服务能力。
(五)实施品牌培育工程,增强合作社产品竞争力。支持合作社创建产品品牌,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影响力的合作社产品品牌。引导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等认证活动,提高品牌信誉度。
三、支持措施
(一)资金支持。市财政要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市级合作社发展壮大和全市性培训工作。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对新开办且达到规模标准的合作社补助开办和当年运营费用。
(二)涉农项目支持。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整合涉农资金优先投向合作社和与合作社相关联的项目。农业部门要将所负责的项目和补贴优先投向合作社。财政部门要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等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合作社承担。市发展改革委要将合作社作为重点发展内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符合政府投资补助政策的合作社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投资。市商务、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水务等部门要将合作社纳入项目申报范围,优先予以安排。
(三)工商登记支持。工商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简化登记程序,为办理合作社设立、变更等手续提供方便。放宽登记范围,对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整村转非后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业证明,可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准许农村沼气服务、手工业、乡村旅游、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等行业登记成立合作社。允许农民以实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合作社出资。合作社自愿联合成立联合社,工商部门要根据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发放营业执照。
(四)金融支持。市农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要推动有关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金融机构要对市级合作社给予信贷支持,保持投放额度每年适度增长,投放情况纳入天津市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体系。市农委、市金融办、天津银监局要研究具体政策,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合作社开展订单农业、农用生产设施、农业机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对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合作社、联合社给予开办费用和开办当年运营费用补助。有农业区县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服务范围,并优先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合作社用于贷款的担保费用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 50%。保险机构要优先为合作社办理生产保险,并适当降低保险费率。
(五)税收支持。税务部门要不断完善对合作社的税收管理措施,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同时要及时收集、整理并发布有关合作社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六)用地支持。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农机停放场(库、棚)等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可以按照农业用地管理,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七)科技支持。农业和科技部门对合作社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的项目优先立项,并补助相关费用。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以技术入股合作社。加大合作社信息技术应用投入力度,提高合作社生产和经营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
(八)人才支持。鼓励科研人员到合作社任职并取得相应报酬。优先扶持大学生村官领办合作社。到合作社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相关待遇。将合作社助理岗位纳入支农、支教、支医、扶贫“三支一扶”计划,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农委共同研究制定。人力社保部门要为到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户籍管理、党团组织关系挂靠等服务。
四、组织领导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合作社作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摆上重要位置,制定 2013至 2015年发展规划,列入考核内容,加大资金投入,抓好组织推动。
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职责,加强和充实业务指导力量。要建立健全以乡镇农村合作经营管理人员为主体的基层合作社辅导员队伍,每个乡镇至少要设立 2至 3名辅导员,负责指导和服务农民组建合作社。
建立由农业、财政、发展改革、金融、商务、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国土房管、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市和区县两级发展合作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问题。联席会议由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协调。
有农业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办法。
2013年2月7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