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乌鲁木齐海关和自治区商务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贸易健康发展,繁荣我区边境经济,根据《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5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边境口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边民互市贸易,是指我国边民和毗邻国家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第三条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一般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对气候恶劣、自然条件差的边境地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可将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就近设在边境口岸或其附近地区;
(二)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要有明确的界线;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监管设施符合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求,边防监管、检查设施符合公安边防部门要求。
第四条我国边民和毗邻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边民互市贸易。
人员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遵守国家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并接受当地公安边防部门的管理。
企业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开展贸易活动的,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
第五条对边民互市贸易的进出境监管:
(一)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入驻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进行监管,负责办理进出境环节的有关手续;
(二)旅客经边检和当地公安机关同意,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按照进出口旅客行李物品监管的有关规定限量掌握。
第六条边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第七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公共场所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手续。
第八条边民和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
凡涉及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关税配额管理及国家有特殊政策规定的商品(含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边民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条国家有关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及不予免税商品限制调整的,以有关政策调整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规模较小、无封闭条件的边民互市贸易,可实行进出境专用通道验放管理,在边境口岸旅客进出境联检大厅设置边民互市专用通道,对其携带的物品办理检验检疫和验放手续。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