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

2013年04月11日 17:00   来源:政府网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稳定房价的工作责任

  进一步稳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增加有效供应,防止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确保2013年全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国土房产、建设、规划、财政、税务、物价、统计、人社、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务院稳定房价的工作责任制,共同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落实工作,确保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目标。

  二、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进一步完善我市现行住房限购措施。自本文件发布次日起,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住房限购措施和相关操作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认购)、居间合同前严格查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认购)、居间合同之后审查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或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在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或二手住房交易收件、审核时, 严格复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发现购房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并记入信用档案且5年内暂停其在本市购买住房资格。

  国土房产、税务、人社、民政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购房人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购房人婚姻状况等信息的交互共享机制,完善住房限购措施的操作流程。

  三、加强税收征管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国土房产部门应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要继续完善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四、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厦门银监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制止和纠正。

  五、加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结合我市实际,科学编制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前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适时推出“限房价、竞地价”的商品住房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要做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落实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确保全年土地供应稳定、均衡、合理。各区人民政府要按出让计划时序要求,提前做好土地出让的前期工作。国土、规划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六、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按“开工一批、储备一批”滚动开发原则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项目尽早动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完成计划任务。2013年底前,要把符合条件、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商品房预售主管部门要加强预售管理,对商品住房预售方案进行预审,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继续总结完善本市价格引导经验,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预售资金银行监管制度,确保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预售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未申请预售许可、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捂盘惜售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应视情约谈、限期整改,直至暂停网上签约备案。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让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认筹金、信息服务费等费用。经纪机构在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或提供中介服务时,除由开发企业支付佣金外,不得向购房人收取其他费用。

  成立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整治小组,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专项集中整治,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在网上签约资格、土地竞买、贷款融资、企业资质等方面依法给予处罚和限制。重点查处房产中介机构和房产经纪人员教唆或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规避限购措施、骗取购房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及其主管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暂停网签资格、收回从业人员上岗证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经纪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加快研究建立国土房产、建设、物价、金融、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推进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查处、公布房地产企业及房屋中介机构在开发和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对国土房产、人社、税务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本《实施意见》的,依照《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八、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走势研判。加快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商品房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

  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情况要及时主动澄清;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新闻媒体要正面宣传和引导,为稳定市场预期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日印发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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