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落实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全文)

2013年04月16日 09:42   来源:政府网站   

  皖政办秘〔2013〕39号

  省有关部门、单位: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号)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具体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重点支持产粮大县,打造粮食生产‘三大行动’核心示范区和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和“加强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联防联控能力建设”的问题,由省农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农科院、安徽农业大学等单位负责落实。

  (二)关于“推进畜禽水产品标准化规模养殖、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实施蔬菜产业提升行动”和“发展名优茶,开发夏秋茶”的问题,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安徽出入境境检验检疫局、省农科院、安徽农业大学等单位负责落实。

  (三)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的问题,由省旅游局、省农委会同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关于“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的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关于“实施农机化推进工程”的问题,由省农机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关于“推进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加快灌排泵站更新改造,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新实施300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加强乡镇或小流域水利、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管护合作组织建设”和“再解决4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关于“实施一批种业发展、食品加工等科技重点项目”和“推进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工作”的问题,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农科院、安徽农业大学等单位负责落实。

  (八)关于“推进农业物联网试点省工作”和“打造国内重要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的问题,由省农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气象局、省粮食局、省农科院、安徽农业大学、省邮政公司等单位负责落实。

  (九)关于“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组织农超、农批、农校对接和会展直销,支持农民合作社进城开办农产品直销网点”的问题,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教育厅、省供销社等单位负责落实。

  (十)关于“实施新网工程”的问题,由省供销社会同省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加快建设市县级农产品综合质检中心(站),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问题,由省农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关于“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费用”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关于“大力发展土地托管、租赁经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的问题,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四)关于“研究制定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政策,探索建立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实施农民合作社‘553’行动计划”和“研究制定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的问题,由省农委、省工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供销社、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单位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将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关于“深入实施农业产业化‘671’转型倍增计划”的问题,由省农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供销社等单位负责落实。

  (十七)关于“办好上海、合肥农交会”的问题,由省农委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驻沪办、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外办、省台办、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气象局等单位负责落实。

  (十八)关于“落实‘一衔接、两覆盖’政策,完成1136个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任务。推进基层农技人员包村联户服务,强化绩效考核”和“建立健全村级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员、水管员队伍”的问题,由省农委、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九)关于“实施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问题,由省科技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林业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政府金融办、省供销社、省农信社等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关于“坚持规划引领,启动首批中心村建设和自然村整治”和“完成20万户以上农村危房改造”的问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一)关于“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负责落实。

  (二十二)关于“加快县乡道路和村路提标延伸”的问题,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实施扶贫开发‘千村整推工程’”的问题,由省扶贫办会同省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四)关于“加快江淮分水岭地区综合治理开发”的问题,由省农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关于“推进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提高贫困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农村学校、教学点教师生活补助标准”的问题,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六)关于“实施农村文化建设民生工程”的问题,由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七)关于“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加快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问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问题,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行居住证制度,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市和中心镇转移”的问题,由省公安厅会同省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加强农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的问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一)关于“扎实推进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的问题,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二)关于“支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扎实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委、省环保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三)关于“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县、示范镇和示范村”的问题,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四)关于“5年内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问题,由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三十五)关于“改革完善农村征地制度”的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六)关于“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问题,由省农委会同省监察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七)关于“推进国家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八)关于“推进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问题,由省农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粮食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九)关于“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构建‘三农’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办法,提高农业效益和主产区财力水平”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关于“新增农业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倾斜”、“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高效缓释肥料使用补助试点”和“完善畜牧业生产扶持政策,支持发展肉羊肉牛”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一)关于“增加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粮食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二)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新增15家农村商业银行。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先满足农户信贷需求,加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的问题,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单位负责落实。

  (四十三)关于“探索建立农业投资公司和农业担保公司。完善财政性存款与银行贷款挂钩激励办法,提高涉农贷款比例,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徽商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比例”的问题,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会同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单位负责落实。

  (四十四)关于“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启动森林保险,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安徽保监局、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五)关于“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523’工程和农村党员干部素质提升工程”的问题,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六)关于“推进村务公开和乡镇信息公开”的问题,由省纪委、省监察厅会同省民政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七)关于“深入开展农村治安整治,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在农村警务室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人员的激励政策”的问题,由省委政法委会同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八)关于“将农民增收、粮食增产、‘三农’投入、美好乡村建设等纳入考核内容”的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委政研室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九)关于“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执行情况‘回头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的问题,由省纪委、省监察厅会同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等单位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三)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各责任单位要积极研究进一步落实的具体措施,于2013年5月底前拿出工作方案。各牵头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作,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完成各项分解任务的情况报省政府督查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7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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