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规定》

2013年07月01日 09:12   来源:政府网站   

  从全区非公有制经济表彰大会和招商引资大会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自治区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规定》,为全区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规定》,从准入条件、金融服务、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收费政策、要素保障、政务环境等七个方面,提出了70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许可外,一律不得设置其他前置许可。二是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设立小微企业贷款奖励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倾斜,做大做强融资性担保机构,放宽抵押贷款的条件。三是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引导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重点向非公有制经济倾斜,设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8%以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四是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对设在我区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大中型企业第1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高新技术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进一步完善收费政策,民间资本投资创办养老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执行,民营企业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免收小微企业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六是进一步加强土地矿产、要素保障,企业开发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从事农、牧、林、水产业生产的可按照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凡经批准进入各地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建设用地,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七是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建立统一的政务信息云服务平台,严禁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摊派费用,严禁违法违规检查、评比,严禁强行指定购买专用产品和接受有偿服务,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企业的投诉举报,等等。

  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将为增强内蒙古非公有制经济的综合实力、发展活力和竞争力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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