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发挥省内各地区的特点和优势,推动农业、工业、服务业及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全面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同时为申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做好基础性工作。在各地申报、专家评审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西宁市、海西州和大通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乌兰县、大柴旦行委、乐都县、平安县、民和县、循化县、刚察县、贵德县、共和县、河南县列为青海省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是今后申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必要条件,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试点地区建设工作,成立循环经济领导小组,确定专门机构和具体实施单位,明确责任分工,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加以推动落实。
二、科学谋划产业发展。各地区要结合当地的资源环境特点,充分发挥区域优势,认真组织编制循环经济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因地制宜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分析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政策问题,在深入调研分析基础上,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加强各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区要落实好国家、省上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研究并制定促进本地区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对试点取得的节能减排效果,要准确统计、及时上报;抓好循环经济领域技术攻关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建立循环经济主要指标统计体系;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有条件的地区每年从本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确保经过3—5年建设,试点地区资源产出、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废物排放等循环经济主要指标能够达到省内或国内先进水平。
四、做好总结及监督检查。试点地区每年12月底前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对试点取得的突出效果,要准确统计,及时上报。试点地区采取动态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对成效显著的试点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安排落实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于未完成阶段性目标的试点地区,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督导,一定时期内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将取消试点地区。
2013年6月28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