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责任制的通知(全文)

2013年07月31日 09:30   来源:政府网站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建议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责任制的函》(融资担保函〔2013〕1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建立监管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严守风险底线

  (一)加强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立本级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工作领导组,并落实本级政府一名领导负责分管。

  (二)制订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健全本级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防范预警和风险处置机制。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工作领导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工作预案内容包括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明确责任部门风险处置职责、风险类别、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程序、风险处置工作流程、风险处置报告程序、责任追究和处理程序等。

  (三)严格落实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各市、县(市、区)政府应牢固树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实施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对风险处置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妥善处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类风险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防止风险蔓延,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二、完善监管体系,建立监管责任制

  (一)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市、区)三级监管机构职责。进一步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35号),全面落实分级属地监管机制。省金融办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总体规划和布局管理,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进行统筹指导,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级监管部门负责全面监管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同级政府要求抓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定期向省金融办和同级政府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发展情况、机构概览和监管报告,并对本行政区县(市、区)级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县(市、区)级监管部门进行基本监管,负责本行政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申请辅导、日常持续动态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下级监管部门对重大风险事件以及难以处理的难点、重点监管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建立监管责任制。按照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原则,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必须明确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管部门,落实机构和人员。为了防范各级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出现风险意识不强、监管责任不明确、履职不到位、相互推诿、风险处置不及时等问题,要按照所承担的职责建立日常监管工作责任制,通过采取签订监管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等措施,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确保监管责任细化分解到人,领导责任落实到人。

  三、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一)建立考核制度。省、市、县(市、区)三级监管机构要依次建立考核体系,每年初进行上一年度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通报本级政府。根据监管机构承担的监管责任制内容,省金融办制定对市级监管机构考核工作细则,市级监管机构制定对县(市、区)级监管机构考核工作细则。

  (二)严肃责任追究。认真做好考核工作,严格考核程序,定期评估监管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考核不合格,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市、县(市、区)暂停或限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和查处,酿成风险事件的,以及对风险事件未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导致损失扩大或风险蔓延的,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各市监管机构在2013年10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书面报告省金融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9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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