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3〕1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意见》(鲁政发〔2013〕1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其中,取消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合并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后,我省继续保留25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要求。对于取消的收费项目,要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调整年初预算,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对于合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需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要及时向物价、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时,要在醒目位置公告批准收费的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相关内容,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透明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山东省2013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山东省2013年合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山东省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4.山东省2013年保留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30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31日印发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