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化的前提是规范化
规模庞大的民间借贷潜伏在民营经济的海平面之下。我们应当在肯定民间借贷作用的前提下,将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民间借贷前途系于立法。
去年以来,温州民间借贷资金断裂现象频发,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如何看待民间借贷行为?
一种观点是,民间借贷,“堵不如疏”。但在长期关注温州借贷的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兴成律师看来,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前提是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正常金融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广大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要格外警惕类似‘庞氏骗局’的现象。”刘兴成说。“庞氏骗局”是意大利裔投机商查尔斯·庞兹于1919年策划的:虚构一家根本不存在的企业,许诺投资者将在短期内得到高额回报,再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盈利付给较早投资的人,从而在短短数月内吸引了约4万名投资者,骗局持续了1年之久,庞兹锒铛入狱。“应当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作出清晰的法律鉴别,比如明令禁止‘庞氏骗局’等骗取借贷行为。”刘兴成认为,在温州地区,基于地缘、人缘、血缘等关系产生的民间信贷,相对于“正规金融”具有特殊的竞争优势,却同时长期存在监管缺位问题,这正是立人集团债务危机等民间借贷资金断裂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规模庞大的民间借贷潜伏在民营经济的海平面之下。我们应当在肯定民间借贷作用的前提下,将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民间借贷前途系于立法。”刘兴成昨日对记者说,国内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反而个别银行的资金由于趋利而违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专门为民间借贷立法,将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分成两个市场,可以解决管理层难以克服的将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借贷活动与没有牌照的民间借贷活动统一起来的难题。记者了解到,温州的一些研究机构也正在研究民间借贷立法问题,如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设立了《民间借贷法》立法调研课题。浙江省社科院相关负责人昨天也对记者表示,对于地方层面关于民间借贷的法规条例,一直是该院的研究方向之一。
而主管部门亦有这个意愿。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曾表示,要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明确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主体的法律地位。专家认为,此举将改变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市场之外的状况,引导民间借贷走向“正规金融”,也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可看作是积极的尝试。数据显示,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截至2011年底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83家,注册资本总额370亿元,其中向农户、个体户、中小企业等贷款发放比例近60%。“《暂行办法》出台后,对于违规融资,终于有了明确具体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措施。”周德文说,《暂行办法》对违规融资的处置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出现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公司将受到重罚,“这一点有利于落实措施的执行力度”。
(责任编辑:赵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