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60条措施 (附全文) 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青海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60条措施 (附全文)

2012年03月12日 16:27   来源:青海日报   

    三、有效缓解融资难问题

    (十六)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对发展前景好且信用较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5%。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包括不得违规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贷款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费用;不得将吸存费用转嫁给贷款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单列信贷规模,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增加就业、科技、服务及加工业等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对具有比较优势和产业链条中的载能企业和项目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

    (十七)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用窗口,开辟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放款,对新增贷款项目原则上在1个月内审批完成。省内各金融机构下放审批权限,根据不同地区资金需求,及时调整审贷规模,增加资金投放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发行用于小微企业的金融债,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十八)积极拓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范围。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努力构建符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政策性银行发挥导向作用,大力发展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贷款业务;股份制银行优化结构,扩大增量,增加专项信贷规模;邮政储蓄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城市商业银行强化“服务地方、服务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新增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高于上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增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占比不低于70%;村镇银行切实加强对涉农小微企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当地农村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九)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同比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在全省筹集安排10亿元再贴现资金周转使用,对产、供、销经营稳定的小微企业优先办理再贴现,安排20亿元支农再贷款资金与信贷调控措施捆绑使用,用于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县域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并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年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达到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政策规定,执行更加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 

    (二十)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鼓励针对小微企业的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乡镇等基层延伸,充分发挥专营机构的作用和效能。商业银行加强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探索支持小微企业的新方式。

    (二十一)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定期监测制度,及时通报分地区、分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增幅及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进展不大、排名靠后的地区和银行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通过窗口指导、约见谈话、公开通报等方式加以督促,切实为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十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按对小微企业的业务量确定财政扶持额度。鼓励以新设或增资扩股方式增加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规模,增强担保能力和放贷能力。鼓励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挥资金、专业集聚优势,充分利用各种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等服务。

    (二十三)加大对企业上市的培育力度,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融资。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推动各类股权投资与小微企业的对接,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及其他社会资金对小微企业的投资。

    (二十四)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以商标专用权、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动产抵押等作为担保标的,进行贷款融资。引导小微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股权转让、信托、融资租赁和发行中期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

    (二十五)加强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小微企业加入征信系统。引导信用中介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各行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企业间信用信息查询提供平台,降低交易风险;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产品宣传、融资授信、财税扶持、年度检验、招投标、报关通关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二十六)通过举办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参与的供需对接会、项目洽谈会、产品推介会和政策培训会等,增强小微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和认知,提高银企对接成功率。

    四、切实增强市场开拓能力

    (二十七)鼓励小微企业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给予参展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每次可补贴两个展位。

    (二十八)依托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在境内外开拓市场,建立营销渠道。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与国际接轨的相关体系认证、专利、商标等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十九)支持进出口小微企业进行产品技术升级改造。对企业在省内为发展新兴产业、开展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所实施的技术改造等项目,按进出口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开展高原特色产品出口、特色文化产品及服务外包等贸易,根据出口实绩给予适当补助。

    (三十)开展对进出口小微企业的国际标准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指导,为小微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服务。

    五、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政策

    (三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小微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十二)部门预算编制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小微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十三)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本省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三十四)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六、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十五)推动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十二五”期间推行中小企业平台网络建设的有利契机,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加大地方投入,整合现有资源,统筹建设省级服务平台与主要地区服务平台,尽快形成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平台网络。在小微企业集聚的区域和重点行业建设20个省、州(地、市)级服务平台。对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的服务平台给予奖励。

    (三十六)支持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和创业基地,努力为小微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快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类专业服务平台为种子期、创业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增强核心竞争力。对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机构和省级科技服务平台,一次性资助100万元。每年安排500万元,通过科技项目的形式扶持科技型小微科技企业,并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初创期项目。

(责任编辑:编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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