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一步加强服务工作 (三十七)以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发展和项目建设为目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认真组织实施好各项服务活动,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三十八)创新服务机制。健全服务规范,引导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质量意识,建立服务质量保证制度,鼓励开展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创新运营模式,鼓励服务平台开展特色服务,拓展服务领域,降低服务成本。建立服务监督评价机制和客户回访制度,主动听取被服务企业的意见,提高服务水平。
(三十九)鼓励和支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信息、投融资、创业、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和财务会计等服务。鼓励和引导各州(地、市)建立小微企业服务机构。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充分发挥协会(商会)在政策咨询、信息沟通、引资引智、行业整合、合作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十)缩短证照办理时间,除食品流通许可以外,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小微企业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审批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申请名称登记的,实行当天受理当天核准当场办结制。
(四十一)对小微企业融资需办理抵押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在10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二)对小微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合同电子化监管,启动以合同为单元的关、贸、企“三方联网管理”,简化小微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审批、备案手续。
(四十三)推进品牌战略工作,支持小微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品牌激励机制,对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按照《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保护现有优势品牌,支持和引导其利用品牌效应提高资本运营能力和市场销售能力。
(四十四)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审批除涉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项目以外,全部由项目所在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环境无影响和影响轻微的小微企业项目执行备案登记制度,并当日办结;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小微企业项目,简化项目环评审批程序,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制度,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五)下放或委托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对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和粘土矿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许可、社会加油站经营行政许可、三级以下尾矿库行政许可等事项下放或委托下放至州级安监部门。
(四十六)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地勘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审查事项调整为登记备案。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流程简单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行简易程序;小型非煤矿山办理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不再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安全生产许可期间未发生事故企业在变更、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再进行安全评价评审;小型露天采石(砂)场、粘土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进行现场验收。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七) 支持从事城乡公交、农村客运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小微企业发展,研究建立城乡公交、农村客运新购置车辆定额补助和农村客运班线运营补偿机制。
(四十八)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规范管理,引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实现管理规范达标,全面提升管理层次和水平。
八、强化人力资源保障 (四十九)小微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或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补贴的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每人每年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五十)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达不到比例的,按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数总和确定贷款数额。
(五十一)对各类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五十二)小微企业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经委、地税、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十三)凡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且近两年无较大裁员行为的小微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岗位补贴人数按照小微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30%计算,补贴标准为现行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每人每月53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人数为在岗职工培训总人数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0元。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的其中一项。企业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全省执行统一标准。
(五十四)加强小微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工作。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社会参与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应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小微企业新招收人员,由企业或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九、加强组织领导 (五十五)加强指导协调。成立青海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
(五十六)各州(地、市)、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上下努力,形成合力。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意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县(区)和街道办事处责任主体作用,强化辅导培训工作,确保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完善资金使用和项目评审、公示、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省政府每年开展专项督察,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
(五十七)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加快建立小微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为各级政府制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统计和调查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对小微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五十八)省内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支持小微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小微企业自立自强、创业奋斗的事迹,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宽容、帮助小微企业的良好氛围,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十、施行和解释 (五十九)凡以往我省有关小微企业政策、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自本政策措施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国家和省对本政策措施有关条款有规定实施年限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本政策措施执行期内,若国家和省出台优于本政策措施的新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六十)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政策措施由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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