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本该建人防工程,开发商却省了。有的楼下建有地下室,但未按审批的人防图纸施工,有的楼下干脆啥也没建。
昨天,市中院判决,盈家水岸小区的开发商河南振宇置业有限公司应交罚款7万元,补缴易地建设费近171万元。
这是河南省首例人防行政诉讼案。
不建人防工程,开发商挨罚
2010年6月2日,市人防办接到举报,盈家水岸小区的开发商河南振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振宇)没有建人防工程,一些楼下虽建有地下室,但都不符合要求。
市人防办调查后发现,小区4号楼、5号楼下未建人防工程,1号楼下建有地下室,但不确定是否是人防地下室。
同年9月26日,人防办举行听证会,并再次对该项目进行勘验,认为1号楼地下室未见密闭隔墙,未安装人防设施,未按审批的人防图纸施工。
2011年7月5日,市人防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河南振宇罚款10万元,补缴易地建设费近171万元。
开发商不服,法院维持“原判”
河南振宇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很快作出判决,将10万元罚款变更为7万元,支持补缴易地建设费近17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河南振宇仍不服,上诉到市中院。
二审时,河南振宇称,人防办没有提供有关国家规定,来说明开发商应建多大面积的防空地下室以及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范。况且1号楼地下已建了地下室,而人防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开发商违反规定不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行为。
人防办认为,河南振宇申报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经人防办审核批准后,就确定了开发商应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建设该工程的法律义务,而河南振宇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人防办依据我国《人民防空法》等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合理合法。
市中院审理后,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快速追问
小区地下车库都是人防工程吗?
昨天下午,市人防办平战处张副处长介绍,按照相关规定,居民小区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但是,有的小区因为诸多地质条件的限制,譬如地下有管网、流沙、暗河等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等项目,那么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包括开发商),在开建前必须向我们人防办报人防的审批手续。”
张副处长解释,人防工程只是地下空间开发的一部分,并不是所有的地下停车库都是人防建筑。目前,市区部分小区建有人防建筑,但也有一些地下层属于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地下停车设施。地下停车场和人防建筑有本质的区别:地下停车场在功能上只要满足安全和停车就可以了,而人防建筑在设计之初,就有多方要求,如通风、防毒、供水等。
“小区开发商想把地下室当做车库或他用,也是可以的,只要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就行,但前提是不得破坏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设施,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那么,易地建设费所有权归谁?张回答,到底易地建设产权归谁,是属于国家?开发商?业主?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责任编辑:龙巍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