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扎实推进和谐内蒙古建设
内蒙古地处祖国北部边疆,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源地。进一步巩固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的政治局面,关系国家安全稳定大局,关系内蒙古改革发展全局,关系全区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和谐内蒙古建设,更好地肩负起维护团结和谐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
(一)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支持人民政协充分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最大限度地团结和调动一切积极力量投身内蒙古建设。积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符合民族地区特点、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地方性法规。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动各级国家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在全社会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深化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制机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边防建设,深入开展双拥共建活动,进一步巩固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二)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我们要倍加珍惜内蒙古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巩固发展我区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坚持不懈地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切实用足用好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各项政策,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境旗市发展的扶持力度,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三)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我们处在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高度重视社会管理。要加快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形成强有力的社会建设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合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强化苏木乡镇街道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发挥城乡社区区域性社会管理服务作用,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支持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做好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和促进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社会管理多元参与、共同治理。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深入持久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把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紧紧依靠群众做好社会管理工作。
(四)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要坚持把维护稳定摆到突出位置,作为各级领导必须履行好的第一责任,“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切实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常态化社会面管控机制,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严厉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牢牢掌握对敌斗争主动权,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重大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抓好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维稳力量建设,增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责任编辑:黄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