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历史街区整治须经逾9成居民户同意

2012年04月18日 16:51   来源:羊城晚报   赵燕华、刘闻妍
    今后,凡是要对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连片整治,首轮征询居民保护方式意见,须取得九成以上户数同意,第二轮征询须取得同意方案意见的户数比例达到2/3以上。昨日,是房管局公示了《广州市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试点:

    越秀荔湾各取一处两年完成

    《实施意见》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的保护。文物建筑保护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实施意见》明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以保护街区整体历史风貌为重点,按照“修旧如旧、建新如故”的原则,对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对历史建筑进行原状修缮,对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一般建筑物进行维修改善,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一般建筑物进行拆改整修,对风貌特色已经有较大改变的历史建筑恢复原貌。加强建筑外墙饰面、屋顶和周边环境的整饰,注重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高度、色彩与风貌的协调,整治街区历史环境,延续历史文脉。

    按照规划要求、结合实际,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越秀、荔湾区政府各选取1个条件成熟的历史文化街区在两年内完成房屋保护工作试点,总结经验后在全市推广,逐步实现对历史文化街区房屋的全面保护,加强广州世界文化名城建设。

    修缮:

    不高于同期建安工程造价

    《实施意见》明确对可整体进行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房屋,按照综合整治、连片更新、合理利用的方式进行连片保护;对不具备整体连片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房屋,由房屋所有人按照保护规划实施保护,政府给予补助。

    在配套政策方面,包括有政府补助、政府收购、征收补偿、规费减免以及搬迁补助和鼓励按照规划要求适当开发利用。

    《实施意见》提出,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私有房屋所有人按照规划、建设、文物保护的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房屋修缮保护的,由区政府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工程造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并明确,工程造价不应高于同期发布的广州市建安工程完税造价标准。涉及财政投入项目的资金以财政评审为依据。

    专款:

    市、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

    《实施意见》明确,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私人出资、引入社会资金等方式筹集。

    市、区财政应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政府牵头推进的历史文化街区连片房屋保护建设、零散私房的修缮保护补助、房屋收购、环境整治、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保护规划编制用途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所需资金由市及所在区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比例负担。市本级财政需负担资金由市国土房管局分年度纳入其部门预算。

    对于越秀、荔湾区开展试点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经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后,市财政按越秀、荔湾区所报试点项目预算定额的一定比例先行拨付资金。

    方案:

    充分听取和尊重居民意愿

    《实施意见》专门提到,各区政府根据规划部门制定的详细性规划、保护标准,在充分听取和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制定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的具体工作方案,确定保护方式。

    《实施意见》明确,采取连片整治方式进行保护的区域,各区政府应通过开展两轮征询意见方式,在取得历史文化街区内大多数居民同意的基础上推进。其中第一轮征询居民保护方式意见,须取得同意保护方式的户数比例达到90%以上(含90%);第二轮征询居民对具体保护方案意见,须取得同意方案意见的户数比例达到2/3以上(含2/3)。

    而对于不具备连片整体保护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房屋,由各区政府牵头,组织对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进行拆除,鼓励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按规划保护要求自行进行修缮保护,对符合要求的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修缮资金补助。

    公示时间:2012年4月16日至2012年4月25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反馈。

    通讯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17楼1709室市国土房管局物业处

    邮编:510030

    电子邮箱:wuyechumail@163.com

    传真:87177301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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