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96名市民打赢信息公开官司 房屋征收办败诉

2012年05月11日 11:06   来源:大河网   郭跃华
    自己所在的小区以住宅用地的名义被拆迁后,土地性质突然变成了商业用地。为弄清土地性质变更之谜,王爱国、马田有等96名郑州市民要求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办)公开相关信息,但郑州市房屋征收办未按法律规定公开信息,王爱国等人便将市房屋征收办告上法庭。近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结了该案,确认被告市房屋征收办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 

    2011年6月29日,王爱国等人曾向市房屋征收办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开郑拆许字[2005]第003号拆迁许可证相关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文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文号、所批土地使用性质;有关拆迁补偿金、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具体明细到每一权利人等信息。

    同年9月2日,王爱国等人又以被告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向郑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随后,郑州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同年11月30日,被告回复王爱国等人称,同意将他们提出的前两项信息公开。但“拆迁补偿资金、补助费等费用发放到每一个人的情况”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同年12月1日,被告又将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9月18日向市拆迁办作出的函和《2004年度第二批重点建设项目和对部分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调整的通知》(下称《通知》)送达原告。王爱国等人认为被告公开的信息与申请的内容不符,且被告存在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给原告提供的《通知》文件中包含有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裕鸿商业广场为重点项目的商贸项目,与原告所称的硝滩拆迁区的旧城改造住宅项目是否为同一项目,被告没有举出证据。被告将郑州市国土资源局2003年9月18日出具的函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向原告公开没有明确根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原告申请公开拆迁补偿资金、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具体明确到每个权利人的请求,被告以双方履行的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由不予公开,不符合该条例的规定。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依法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2006年,王爱国所在的郑州市管城区硝滩社区遭遇拆迁,涉及100多户居民。

    据王爱国说,当时给居民的补偿是每平方米1600元,有关部门承诺给他们有回迁房。但没过多久,他们小区被拆迁的土地使用性质由住宅用地变成商业用地,建成了“裕鸿国际”商业广场。广场开盘价每平方米将近7000元。当初有关部门承诺给他们的回迁房,也成了泡影。

    为弄清楚土地变更的原因,王爱国和原来社区的居民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他们表示,他们坚决不上访、不越级,要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即使打再多的官司也不放弃”。

(责任编辑:李宏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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