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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7月医保新政 减轻医疗负担7千万

2012年06月20日 11:48   来源:海峡导报   记者 李玉燕 通讯员 胡晓牧 吴晓平 叶允平

    

 

   今年7月1日起,厦门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将全面提高,医保使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个人医疗费负担将进一步降低。继多项社保新政之后,昨日(19日),厦门市人社局又发布系列医保新政,这一重量级医保“大礼包”,将普惠城乡居民。

    新闻热词:厦门医保新政

    近日,厦门出台了《关于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实行后,一年可为居民减轻医疗负担7500万元。

    亮点1

    财政补助标准提高

    《意见》规定,从7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460元。

    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360元,增加了6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80元调整为100元,增加了20元。

    据介绍,国家要求2015年财政补助标准达到360元,而厦门市经此次调整,提前三年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

    经测算,厦门市此次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政策,需增加财政投入5638万元。

 

 

    亮点2

    基金使用范围扩大

    今后,门诊社会统筹基金500元的报销范围,将扩大到一般诊疗费和常规医疗体检项目。

    《意见》规定,从7月起,门诊使用社会统筹基金500元的使用范围,由原来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进一步扩大到可用于一般诊疗费和常规医疗检查项目。

    通过扩大门诊社会统筹基金报销500元的使用范围,一方面将一般诊疗费纳入了使用范围,可以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到基层社区医疗机构的医疗费负担。另一方面,将常规医疗检查纳入支付范围,可以满足参保人员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X射线等常规医疗检查的需要。

    此举不仅提高了居民预防疾病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部分参保人员随意点药、无病囤药等现象发生,还有利于逐步形成小病到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就医格局。

    据悉,2010年厦门市实施门诊使用基本药物统筹基金报销500元的政策以来,已有42万多人享受这项政策的实惠。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人数同比增长了一倍多,人均、次均门诊医疗费用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解决了一些慢性病、常见病患者就医购药困难的问题,缓解了大医院人满为患的现象。

    亮点3

    居民看病负担减轻

    《意见》规定,从7月起,参保城乡居民门诊、住院就医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同费用段的报销比例,将在原来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

    这样一来,居民医保门诊、住院报销水平将分别可提高到50%、75%以上,居民参保人看病、住院的个人负担,进一步减轻了。

    调整后,城乡居民住院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在不同费用段的报销比例为:1万元以下,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85%;1万元至2万元,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0%、80%、90%;2万元以上,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5%、85%、95%。

    同时,《意见》还将参保城乡居民连续缴费每满一年,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的受益人群,从原来的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大学生扩大到农村居民。

    此举意味着,下月起居民参保人的医疗费个人负担,将相对减轻了不少。同时,将有更多居民参保人员从这次政策调整中得到实惠和保障。

(责任编辑:李宏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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