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将退出历史舞台。省政府20日公布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将发放居住证。根据办法,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同时,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均免费
该办法改革了传统的户籍制,变暂住证为居住证,让流动人口不再是“外人”。办法明确提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如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或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等情况,可以不发放居住证。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记者了解到,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经本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可享住房保障等9大类公共服务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逐步把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可依法享有9大类权益和公共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同时,流动人口还将享受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等。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除享有9大类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享受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流动人口信息多部门共享
山东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
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最高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非法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