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这个省日前发布的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在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努力提高一线生产工人和其他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使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
据了解,江西2012年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上线为18%,下线为6%,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经济效益好、工资利税率和劳动生产率高、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工资增长可以在13%至18%区间运行;经济效益一般,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差距不大的企业,工资增长可在13%上下运行;经济效益差、人工成本水平偏高的企业,工资增长可以在6%至13%区间运行。
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达到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原则上工资水平应按6%控制工资增长;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的,负责人薪酬不得增加;还要合理确定经营者年薪和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比例。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时,应相应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企业工资增长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
此外,企业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应通过征求工会意见或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
(责任编辑: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