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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个省市76个铁路检察院全面移交地方

2012年07月03日 07:51   来源:法制日报   赵阳 李娜

  身份改变工作未变

  几年前,作为天津市铁路检察院政治处主任,李治永曾对铁路检察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过专题调研。他在论文中这样描述铁检和它两个“婆婆”的关系:

  铁路检察院与地方检察院好像是“走亲戚”,总是客客气气,与上级检察院显得很生疏,每年除了重要例会以外,很少有来往。省检察院对铁检机关的业务领导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铁路运输检察厅的所谓“隔层领导”显得形同虚设。

  正因为如此,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中央决定将铁路等部门企业管理的公检法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铁路检察院人员长期以来并未把自己看成是职业检察官,始终认为自己是一名穿着检察服的铁路员工。不过,随着移交工作的完成,铁路检察院人员的身份已由企业人员变成国家公务员。

  改革绝不仅仅是身份的转变。正如最高检铁检厅有关负责人所言:“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规范统一、公平高效,铁检改革从停滞到骤然加速的过程,是进入新世纪的中国法治进一步推进和发展的必然。”

  5月5日,在各方代表百余人的见证下,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与武汉铁路局局长余卓民分别代表接收方和移交方签订了相关协议。这份协议包括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人员过渡、办公办案用房建设、资产移交、经费保障等内容。协议的签署意味着原武汉铁路局所属的武汉铁路运输分院及下辖的武汉、襄阳两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全面移交地方,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武汉铁路检察分院成立于2005年3月,从建立之初就担负起武汉铁路局辖区近7000公里铁路沿线、70余个铁路单位查办和预防涉及铁路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任务。

  “铁路检察院移交后,仍然承担着办理铁路案件的职能,肩负着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打击危害铁路安全犯罪的使命。”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肖知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作为铁路检察改革的样板,时隔半年之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检察分院在移交结束之后,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处长马洪斌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移交省级检察院管理后,铁检机关是国家依法设置的专门检察院,仍然行使对铁路交通领域的专门法律监督职责。”

  深化改革遵循3原则

  “这是一个繁复、浩大的工程,涉及‘两房‘建设、装备设施和经费保障;涉及机构编制、人员过渡、业务管辖等诸多方面。”最高检铁检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铁路网体系庞大复杂,所有铁路检察分院的管辖范围,都跨出或交叉于行政区划,这些因素在移交中需要统筹考虑”。

  以北京铁路检察分院为例,该院下辖北京、天津、石家庄3个基层铁检院。在业务上,3家基层院受北京铁检分院的领导,人财物由所在省、市负责,对天津、石家庄两家铁检院而言,面临着跨区域、业务和人财物“各管”的全新工作格局。

  据了解,北京铁检分院对此确定了调研课题,正在积极探寻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案。

  不仅仅是北京铁路检察分院,移交后,跨省基层铁路检察院都面临着同样的考验。

  “铁检管理改革引起了跨区域关系的调整,比如不同省级院之间的协调关系,铁检分院与跨省移交院、省级院的关系,分院与被交出的基层铁检院的关系,两级铁检院跨省院的关系,铁检院与铁路局的关系等等。”上海铁检分院检察长苏华平介绍说。

  体制改革前,铁路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主要是涉及铁路的盗窃、抢劫、运输毒品等刑事案件。

  “相对而言,铁路检察机关专门性强,办理案件范围窄、种类少、规模小。”在肖知选看来,这严重制约了铁路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也正因为如此,肖知选希望能扩大铁检管辖范围。他说:“有关方面应该出台规定,将民航、水上等涉及交通运输的案件纳入铁检机关管辖范围,有效解决当前铁检机关司法资源利用不够问题,进一步整合开发交通运输专门检察资源。”

  多地铁检分院检察长认为,未来的铁检改革深化必须遵循3个原则:与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相适应,贯彻中央司法改革的原则和目标;坚持依法建设铁路交通运输专门检察制度,完善长效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为铁路交通运输安全稳定法治大局服务,强化专门领域的法律监督。

  “铁检体制机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还需要适应并完善新体制新机制。但是,旷日持久的改革终于迈出了最为关键的一步!”最高检铁检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多数基层铁路检察院干警也认为,铁检制度不能少,队伍不能散,业绩不能差。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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