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法制办在其网站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再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此次条例增加了“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和“灾民生活救助”两章内容。根据规定,救助站应向乞讨人员提供必需的食物、住处以及医疗救治等等。同时,灾民每人每天可领取20元的基本生活费,投靠亲友解决住宿的每人每天可领取5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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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行乞者进行救助教育、劝返和异地分流安置
《条例》规定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分类救助管理:
一、将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生活无着落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列为求助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救助、护送或为其购票返乡;
二、将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流浪乞讨行为,实行保护性救助,列为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此类人员及时予以进站保护;
三、将以乞讨为职业的流浪乞讨人员列为职业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救助教育、劝返和异地分流安置;
四、将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列为患病流浪乞讨人员,根据“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对其实行人道主义救治,民政、城管、公安分别送往定点医院救治;
五、将违法犯罪的流浪乞讨人员列为有害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严厉处置和打击。对一时处理不了又无法返乡的人员进行身份核实,严加管理,逐一甄别,滞留在站或送异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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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抚慰金:每名遇难者不低于5000元
《条例》规定,灾害救助可以采取提供救灾生活物资、基本生活费补助、临时安置住所、住宿补助、医疗救助、危机心理咨询服务、再就业服务、生产资料救助等方式。自然灾害救助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以困难程度为依据:一、每人每天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按二十元/人/天的标准;二、住宿补助:对通过邻里借住、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住宿的,按五十元/人/天的标准补助;三、衣被救助:保证灾民有衣穿,天冷重点救助御寒衣被;四、伤病救助:根据伤病和家庭困难程度适当救助;五、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每名遇难者不低于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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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民生活特困难可予临时救助金
《条例》还提及, 过渡性安置期灾民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助金。
本市户籍居民和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深圳连续工作生活满一年且申请前连续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一年的本市非户籍居民因遭受疾病、意外事故、诉讼、失踪、死亡等突发情况,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遭遇上述突发情况后无申请能力或无人代理申请的,社会救助机构了解情况后应协助申请临时救助。
同时,死亡而无遗属和遗产的居民,应由当地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并由财政支付丧葬费。
(责任编辑:耿敏)